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受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在一把手岗位上出问题的超过1/3

原晓红/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16-11-18 20:53
来源:澎湃新闻
打虎记 >
字号

信任是领导干部秉公用权的基本前提,监督是权力正常行使的重要保证。党员干部的成长,离不开信任,更离不开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秉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党内监督思路清晰、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实践检验真理,制度固化理念。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作为重要原则,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督制度,体现了监督和信任的有机统一,释放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强烈信号。

坚持问题导向——

不受监督的权力极其危险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安国兴邦,关键在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批批党员干部走上领导岗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保证。

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体现着组织和群众的信任。组织既充分授权,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又严格管理监督,严肃查处腐败分子。有统计表明,在所有受处分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一把手或在一把手岗位上出现问题的比例超过1/3。权力是把双刃剑,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为其创造和提供了为人民服务的平台,同时也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主攻目标——

原本出身寒门痛恨贪官的周本顺,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后变成了腐败分子;

入党时曾兴奋地与人彻夜长谈的王敏,主政一方后变成了“两面人”;

曾经是中国新闻界十大领军人物之一的史联文,就任辽宁广播电视台台长后变成了“一霸手”;

……

这一个个曾以优异表现赢得组织和群众信任的党员干部,手中有了权力,心中却没了定力。面对执纪审查回想起激情燃烧的岁月时,在忏悔中都说如果组织严格管理监督、及时提醒纠正,就不至于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无数案例证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极其危险。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锻炼。干部的成长,离不开信任,更离不开监督。组织的充分信任,能使干部放开手脚,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组织的严格监督,能促其恪尽职守、遵规守纪,不偏离正道、不走上歪路。

全面从严治党越深入,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暴露越充分。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例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漏洞。由于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以及覆盖的全面性不足,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有效管用办法不多,让一些领导干部脱离监督甚至成了监督不了的“特殊人”。

对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认识越深刻,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把握就越准确。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总结管党治党经验教训,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党中央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不断强化政治巡视,推动派驻全覆盖,督促各级党组织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以问责为利器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的不断融合,指向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这一重要历史时刻。《条例》在总则部分庄严写下一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将这一重要理念固化为制度,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遵循。

扎紧制度笼子——

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条例》聚焦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紧紧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着力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彻底等问题。比如,针对党内监督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针对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的问题,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针对监督发现问题纠正整改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强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落实“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原则,必须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统一,《条例》新增了大量关于党员干部的激励性、保护性规定。在总则部分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强调党内监督必须“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纪委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进行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监督对象调查后发现“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这些规定,有利于激发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担当精神,体现了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依规治党初衷。

全面从严治党,既需要全方位用功,也需要重点发力。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背负的信任越多,责任就越重,就越要严格监督。《条例》在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同时,把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确定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专章规定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在全面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的同时,明确提出“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担当精神,必将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发挥强有力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需要用制度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条例》在继承的基础上着力创新,规定了党委(党组)日常管理监督、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8项监督制度。要求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明确“一报告两为主”,规定“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要求“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并规定了纪委严明政治纪律、约谈函询、执纪审查、通报曝光等监督制度。这些都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新经验的总结和固化,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巨大威力,必将有力强化党内监督,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扛起监督责任——

把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的工作见诸日常

规矩齐全并不会自成方圆,制度的力量要在执行中显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既是修订《条例》的指导原则,也是落实《条例》、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所在。

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对党委常委会成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承担起监督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体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好头、作好表率,下面就会跟着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来自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提醒,是检验党性强弱的试金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该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以对党的绝对忠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坚决不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擅自行使,不该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行使,“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党员破法无不始于违纪,违纪必有苗头。“四种形态”写入《条例》固化为党内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抓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方针,避免把监督同惩治划等号,就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把重点放在事前和事中,落实《条例》关于“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等规定,“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使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把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的工作见诸日常。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还需要用好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等各种日常监督制度,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在潜移默化、日积月累中不断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两者并重,在党内监督中必须结合起来综合使用。《条例》关于保护、激励党员干部的内容都是硬性规定,也是有效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前提。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既要严格管理监督,也要做到政治上激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

《条例》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凸显了各级纪委在党内监督中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也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履行好“专责”,首先就要作表率,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防止“灯下黑”问题,确保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持严字当头,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责任,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做足功课,用好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发挥好派驻机构“探头”作用,用好信访举报这个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同时,要切实用好问责这个利器,通过问责压实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好《准则》《条例》,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事辍者无功,耕怠者无获。王岐山同志指出,“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最大挑战就是权力的有效监督,持续破解这一难题,才能永葆先进性和有效性”。利器已具,更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持续”二字上狠下功夫,以切实有效的党内监督行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原题为《始终贯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