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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少年被杀焚尸”民事赔偿案一审:死者家属获赔超19万
2009年,尚未满18岁的少年郑剑飞在福州某汽车美容店内阁楼处被人杀害并分尸。截至2021年12月1日,真凶仍旧未被抓获,郑剑飞被害一案也仍在调查中。
郑剑飞
红星新闻记者从“福建18岁少年被杀焚尸案” 受害者家属代理律师周兆成处获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2月1日,对该案民事赔偿方面做出一审判决,即被告郑某夫妇应赔偿原告贺定容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案情回顾】
少年被杀害焚尸,真凶却多年未曾抓获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9年3月29日凌晨,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上的一家汽车美容店内,18岁的郑剑飞遭连捅数十刀后,尸体被裹上棉被、泼上机油,点火焚烧。案发后,与郑剑飞同在汽车美容店工作的毛某福被抓,并供认了自己杀人焚尸的经过。
当年事发汽车美容店
2010年4月,福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毛某福死刑,缓刑2年。一审后,郑剑飞家属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毛某福因郑剑飞欺负他而单独杀人”事实认定错误,提起上诉。2010年11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毛某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
随后,案件被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11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毛某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毛某福不起诉。2012年5月,毛某福被释放。此后十多年,郑剑飞的遗体一直存放在殡仪馆,他的家属始终没有放弃寻找真凶。
今年1月13日,被害人家属在警方的勘查现场材料中发现了新的破案线索后,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交了《关于要求福州警方扩大“案发现场遗留的脱落细胞”的比对范围申请书》及《关于恳请福州警方对郑剑飞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申请书》。
【最新进展】
法院确认雇佣关系,受害人家属获赔19万余元
据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贺定容认为被告郑某夫妇在郑剑飞被害事件及贺定容诉权中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郑某夫妇连带赔偿贺定容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其中死亡补偿金426400元、丧葬费44476元、交通费3600元、误工费21270元、住宿费4254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
当年事发汽车美容店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则认为,贺定容之子郑剑飞虽系郑某夫妇的雇员,且被杀害焚尸于工作场所汽车美容店阁楼,但受害时间非工作时间,也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郑剑飞当时受雇主郑某夫妇授权或指示从事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行为。且根据查明的事实,郑某夫妇在客观上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凶案的发生,并实施救助。其后,灭火过程中,作为普通民众的郑某夫妇慌乱之下未能警觉发生了杀人焚尸这样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实属正常,加之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不能确定郑剑飞被害的原因或者加害人等情况,故对郑某夫妇不能过于苛责。
但作为雇主在为雇员提供住宿场所时,郑某夫妇应对居住的员工承担安全保护的义务。因此,二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郑某夫妇发现郑剑飞尸体后,未能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及时保护现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致使郑剑飞被害一案具体侵权人及犯罪动机至今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案件刑事责任最终无法确定。因此,根据损害后果及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郑某夫妇赔偿贺定容30%的损失。
判决书
最终,该法院判决郑某夫妇赔偿贺定容各项损失合计194262.8元。
【律师回应】
受害者家属将提起上诉
“尽管本次判决的赔偿金额与原告起诉金额相差较大,但与早前已被撤销的毛某福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民事赔偿仅支持3万元赔偿额,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受害者家属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关于本次判决,法院确认了原告之子郑剑飞与被告郑某夫妇汽车美容店存在雇佣关系,确认被告作为雇主存在多重过错。
此外,周兆成表示,在一审宣判后,其已第一时间与被害人亲属进行沟通,“被害人郑剑飞母亲(贺定容)表示要上诉。”周兆成说,贺定容的理由有两点,即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死者郑剑飞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属于被告的雇员身份,但是并没有考虑到死者郑剑飞系汽车美容店学徒,其未满十八岁,还属于未成年人。郑剑飞学徒期间吃住均在雇主处,没有严格上下班时间,所以其夜宿阁楼也是为了工作需要。
“另外则是,一审法院已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周兆成说,由此可见,作为雇主的被告与加害人是连带责任,原告既有权向加害人主张也可以向雇主主张,加害人的责任是百分之百,在加害人未能查获前,雇主责任也应该是对等的百分之百。所以,一审法院将过错比例酌定为30%对原告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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