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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非户籍家庭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商品房公共服务权益
12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杭州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办法》明确,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杭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杭州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负责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根据《办法》,杭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应结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较为齐全的区域,以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杭州将采用划拨土地集中新建、出让土地集中新建、既有房源转用等三种方式筹集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既有房源转用的,不受套型限制。
在定价和权属方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按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合理优惠后确定。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在售房阶段向社会公布。
划拨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可根据支付能力在50%—80%范围内选择产权份额比例,按照单套销售价格对应的不同比例支付购房款。
出让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为土地出让时已确定的份额比例,按照单套销售价格对应的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一对夫妻或一对夫妻带未成年子女作为一户购房家庭,购房家庭需由一名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人员作为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后如符合条件,可再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一户购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杭州市区户籍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主申请人具有一定年限以上市区户籍;2.购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且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3.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杭州非市区户籍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2.主申请人申请前在市区累计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定年限;3.购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且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4.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要求,主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但未满一定年限的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符合非市区户籍购房家庭准入条件中的第2、3、4、5项条件。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可申请增购政府份额的
根据《办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一次性增购政府份额的申请,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仍视作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
划拨土地权利性质调整为出让,出让年限为70年,自非税收入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权证附记“需取得原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后,方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对增购价格进行市场评估,每年公布一次。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因故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回购其份额的申请,由代持机构进行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届时市场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以市场价格回购;满5年的,回购价款参照增购价格执行。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在按规定由代持机构回购其份额前,或在其增购政府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的,可将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份额上市交易。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购房家庭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转让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土地性质由划拨调整为出让。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擅自买卖、赠与房屋;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违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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