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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被打伤一年多:“轻伤”结论被撤销,警方亦撤回立案
河北省黄骅市市民张春山被同行打伤后,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先鉴定为“轻微伤”,接着又鉴定为“轻伤”,随后又以两次鉴定人有重复为由,撤销“轻伤”鉴定。
截至目前,司法局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调查近5个月无结论。办案民警称,因“轻伤”伤残鉴定被撤回,派出所随之撤回立案。
11月17日,黄骅市司法局一吕姓主任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鉴定中心撤销鉴定结果不影响警方办案,目前对鉴定意见书还在调查了解,调查情况也不妨碍公安机关办案。
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书最后有鉴定人员重复。两份伤情鉴定
11月15日,被打伤的张春山告诉澎湃新闻,2015年10月25日,在河北沧州黄骅市中捷16队大元工地上,从事液化气罐运送的姜竹平与他争抢气罐发生争执,动手将他打倒在地后抢走气罐。事后,张春山至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中捷城区派出所报警,被受理。
张春山向澎湃新闻出示由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法医鉴定意见书:2015年10月28日出具的2015(临)鉴字第937号鉴定书结论为“轻微伤”;2015年12月16日出具的2015(临)鉴字第303号鉴定书结论为“轻伤二级”。这两份鉴定意见书的落款中,有两名司法鉴定人的签字一样。
黄骅市司法局出具的对司法鉴定中心“轻伤”鉴定意见书的调查说明。“轻伤鉴定”被撤销
张春山提供的一份盖有黄骅市司法局公章、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的《情况说明》显示,受沧州市司法局委托,黄骅市司法局正在对姜竹平投诉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出具(2015)临鉴字303号“轻伤二级”司法鉴定书一事,进行调查核实。
2016年6月6日,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发布“撤销2015临鉴字第303号张春山‘轻伤二级’鉴定”的声明称,第一次鉴定中,由于委托书中要求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文书,故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轻微伤”鉴定。张春山在鉴定后仍一直住院治疗,并一直自述左胸疼痛,经诊断确认张春山胸部外伤致左侧6、7、8、9肋骨线性骨折,并有骨痂形成。因发现新的鉴定依据,故决定撤销2015(临)鉴字第937号“轻微伤”鉴定,送达中捷城区派出所,并对张春山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过专家会诊,确认对张春山损伤程度做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
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发布关于撤销2015临鉴字第303号张春山“轻伤”鉴定的声明。声明最后称,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随后发现,2015年12月16日出具的“轻伤二级”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与首次出具“轻微伤”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有重合”,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故决定撤销2015(临)鉴字第303号张春山“轻伤二级”鉴定。
警方随后撤回立案
张春山告诉澎湃新闻,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在2015年12月16日第二次鉴定为“轻伤二级”后,12月17日,中捷城区派出所民警到该中心取走伤检报告,但未对姜竹平采取强制措施。
张春山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中捷城区派出所受案回执显示,在案发后第二天的2015年10月26日,已受理“姜竹平故意伤害案”。
2016年11月17日下午,中捷派出所张姓办案民警告诉澎湃新闻,该案于2016年1月12日予以刑事立案,黄骅市司法局于1月15日开始对上述“轻伤二级”司法鉴定书进行调查核实;6月6日,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撤销这份“轻伤二级”伤情鉴定,派出所也以伤残鉴定报告被撤回为由,撤回立案。
撤销鉴定不影响警方办案
11月17日下午,黄骅市司法局周姓副局长告诉澎湃新闻,上述“轻伤二级”鉴定结论仍然有效,不影响公安机关执行法律程序。
该司法局一吕姓主任亦告诉澎湃新闻,司法局对鉴定结果的调查不影响公安机关办案,目前,司法局还在对上述“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进行调查了解。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律师陈江涛告诉澎湃新闻,法医鉴定中心“自行撤销”鉴定结论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司法局发布的《情况说明》不具备终止刑事程序法律效力。
陈江涛认为,第一次法医鉴定中心作出“轻微伤”鉴定,之后医院通过CT检查发现张春山胸部肋骨骨折,属于提供新的鉴定材料,法医鉴定中心应该作出补充鉴定的结论。因此,黄骅法医鉴定中心第二次关于“轻伤”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属于补充鉴定,应是合法有效的。
陈江涛表示,在补充鉴定的情况下,前后两次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就应当是统一的,不能因鉴定人重复而认定补充鉴定的结论存在瑕疵;而如果是重新鉴定,前后鉴定人就不能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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