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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一幼教老师状告教育局:因“右眼义眼”失去获教师资质
从教
当了8年多幼儿园老师的王丽突然发现她拿不到教师资格证了,原因是她有一只眼睛失明。
2008年前后,王丽成为一名幼儿园教师。在此之前,王丽在一家工厂上班,孩子出生以后,她选择了幼儿园的工作。2012年,她来到目前所就职的这家幼儿园。现在,她每天下午4点40分下班,骑20分钟电动车回家,然后做饭、照顾孩子。通常情况下,每天早上7点多,王丽就会来到幼儿园,筹备一天的活动。她带的班有31个孩子,年龄在5、6岁左右。每天中午,她会陪伴班上的孩子们吃午饭,然后组织孩子们集体午休,下午带孩子们参加已经安排好的游戏活动。
王丽回忆,从她记事儿的时候起,自己的右眼就看不见了,或许跟眼睛残疾有关,小时候的她比较自卑、安静,做手工的爱好就是那个时候培养的,后来发展成一门特长。“幼儿园老师对音乐、美术、舞蹈都要会一些,但自己最擅长的是手工。”
王丽向北青报记者展示了她的手工作品,有穿着花围裙的小白兔剪纸,还有用粗线缝制的立体山羊造型。王丽说,虽然单眼失明,但平时她“用剪刀、穿针引线全部没有问题”。
体检
王丽说,在她刚开始当幼儿园老师的那几年,有关部门对于上岗教师是否需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还没有硬性规定。2012年后,幼教管理开始趋于严格,她根据考证的相关要求,花了两年半时间去读了学前教育专业的大专,“2015年2月拿到毕业证书,然后下半年就报名参加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考试”。
王丽说,当时,笔试的两个科目中她只过了一门,2016年上半年,她又重新参加笔试。今年6月底,王丽得知,自己的笔试和面试全部通过了。
7月2日,王丽坐了两个小时的公交车,来到义乌市中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虽然知道自己右眼没有视力,但因为有8年多的岗位经验,王丽并没有太多的担心。
但体检结果却出乎她的预料,在体检表的视力检查项目中,医生凭着王丽仅仅单眼有视力,在体检表的医生签字栏里写上了“不合格”。“我不知道那天是怎么回家的,我那天早饭也没吃,午饭也没吃,心情跌到谷底。我就是不明白,我怎么会不合格?”王丽有些疑惑。
7月5日11点30分,王丽接到义乌市教育局的电话通知:“体检不合格,认证不能通过。”
因为想不明白,7月6日,王丽来到义乌市教育局,要求教育局出具自己体检不合格的书面证明,但是遭到拒绝,“他们跟我说没有开书面证明的先例,都是电话通知。”
无奈之下,王丽在班级的群里求助咨询,有没有人知道单眼人拿到教师资格证的先例,群里的人告诉她安徽的一名教师跟她有类似遭遇,后来通过起诉拿到了教师资格证。王丽后来联系上了这位老师,在跟对方一番沟通后,王丽主动联系了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没有明确说单眼是不合格的。我想让他们告诉我单眼到底合不合格,如果不合格,理由和依据是什么?”王丽说,她一直认为自己能够胜任幼儿园教师这份工作,“这一点单位也是认可的,他们可以到我的工作单位来调查一下,问问老师、家长,我到底有没有这个能力,(单眼)到底影不影响我的工作?”
遭拒
面对这种情况,王丽向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局申请颁发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义乌市教育局回复称,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第三章第16条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项目及要求,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义乌市教育局人事科一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拒绝的原因是王丽的身体不合格,“医院给我们的体检结论是她的体检不合格”。
这名负责人说,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制定。他们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指定了义乌市中医院对她进行体检,“义乌市中医院给我们的结论是她体检不合格,按照医院的结论,我们对她不予发证。”
针对不合格原因中提到的“右眼义眼,无眼球”,该负责人称“这个是由医院决定的,我们委托给医院以后,医院给我们一个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7月22日,王丽向金华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9月14日,金华市教育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义乌市教育局的决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在有关眼睛的规定中,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将视为体检不合格。
诉讼
因为对教育部门的答复结果不认可,王丽委托律师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义乌市教育局和金华市教育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义乌市教育局作出的不认定她教师资格的行为和金华市教育局维持义乌市教育局决定的行为。
昨天上午,该案在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王丽请了一天的假去参加庭审。庭审在早上8点50分开始,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义乌市教育局副局长、金华市教育局副局长分别出庭。
在法庭上,义乌市教育局辩称,义乌市教育局依法委托县级以上医院对原告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据该体检结论该教育局作出不予认定其教师资格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金华市教育局辩称,其已依法履行了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审查职能。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王丽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浙江省教育厅在《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擅自增设了体检项目,修改了相应的标准,违反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实施办法,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对于眼部的相关规定是“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并不存在检测单眼视力。浙江省教育厅增设了单眼视力的检测要求,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另外,《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只是操作规程中将体检结果记入体检表,只是作记录,并不能作不合格判定,义乌市教育局擅自作了不合格判定,违反了规定。“教育部只是授权了哪些项目可以列入体检,但并没有授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去决定合格还是不合格。”
此外,他们认为,《〈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仅仅是对“传染病”、“精神病史”做出了特别规定,并没有禁止单眼的人从事教师工作。
现状
记者查询发现,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正式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则对教师资格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在当时,无论是《教师法》还是《教师资格条例》都没有对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出具体要求。
2000年9月,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可以自行制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这种背景下,全国各省、自治区教育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时间主要集中在2001年、2002年两年。因为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在体检中体检项目制定的标准便主要是依据《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由于全国并没有出台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人员标准,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所以出现了同一个体检项目,全国各地标准不一样情况。比如,在对五官的要求中,各地松紧不一,江西省的规定是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并没有对较大面积的具体数字作规定,浙江、山东、江苏等省份规定是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对面积直接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体型的要求上,上海、山东等省份的规定是身高影响教学者将被视为体检不合格,但在浙江则对身高无要求,广西也一度规定“男性身高在155cm以下、女性身高在150cm以下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今年5月,广西教育厅下发通知,取消了对身高的要求,当时广西教育厅修改这一条的理由是“根据当前广西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队伍建设实际需要”。
再比如在听力要求上,上海、山东、浙江等地的规定是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戴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而广东的规定是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各类疾病是各类体检中经常要检的项目,教师资格体检也不例外,在这方面,全国各地出现了同样的疾病要求不一样的情况,比如江西省规定结核病未治愈者不能认定为体检合格,但在上海、江苏、浙江则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进行了情况区分。
此外,上海规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体检不合格,江苏省的规定则是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而江西省则在2013年直接取消了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王丽告诉北青报记者,庭审当天早上,为了赶5点去金华的火车,她3点半就从家里出门了。6点多,她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门口。在长达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她隐隐感到对方“一直在回避我的质疑”。
采访的最后,对于如果最后还是无法通过资格认证怎么办的问题,王丽说,她从来没有考虑过这个,“我感觉我会赢。”
(原题为《从教8年教师的“单眼”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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