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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评论:落实生育假,相关政策也应到位
近日,多个省市的育龄女性切实感受到一波政策的温度。11月1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规定,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同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这就是说,女职工生一孩可休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
也是在这一天,重庆市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直接将育儿假的计量单位从“天”上升到了“年”——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一时间,社交媒体对此讨论热烈。有人表示自己的孩子生早了,没能享受到这一波政策的红利;有人担心女性就业率是否会因此下降;还有人则忧虑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的民企能否扛得住。
不得不说,各地纷纷增加生育假,这是对国家三孩生育政策的积极呼应与具体化,对此当持开放态度。但要真正落实这些措施,有一些细节还需厘清。
首先,生育假带来的成本问题必须正视,这部分成本全由企业负担显然是不现实的。政策“请客”企业“买单”,不仅不能提高企业鼓励生育的积极性,而且还会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的现实。而这也是带薪休假推行多年成效不大的原因。只有政府财政切实分担起一部分生育成本,在减免税费外,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企业才能有意愿配合这项政策的落地。
其次,生育假对职场女性的影响也应正视。浙江新政中明确提出,休生育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但生育者在休假期间的活由谁来干,休完假之后其岗位还在不在,这都是问题。此外,休了一年半载之后,晋级涨工资是否能通过相应的考核,这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斟酌的细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修改依据和理由”一栏中就提到,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在现代生活和工作节奏越来越快的时代,一个育龄女性较长时间脱离社会,给其恢复工作和恢复身心所带来的困难是实实在在的。
再次,生育假终有休完的一天,其后阶段仍然有幼儿的看护问题。目前,在我国,0至3岁的托幼服务主要由家庭自行承担,社会化、市场化的托育还存在较大的空白。然而,最近一项发表在《社会》杂志上的论文揭示,具有“去家庭化”性质的托幼服务对欧洲家庭生育决策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相反,具有“家庭化”性质的现金补贴并未产生预期的作用。显然,政府加大对托幼服务的财政投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托幼服务共建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切入口。
“三孩”来了,不断走低的人口出生率似乎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必须有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也只有这样的方案才能行得通、通得久。
生育假只是提升生育率、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一部分。从大处讲,调整现有住房结构、完善普惠性托育、消除教育焦虑,从小处看,对哺乳期母亲上下班时间的设定更加弹性,在单位等各种场所增加更加人性化的哺乳室等,都需要政府部门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去加以考虑。
(原题为《落实生育假,相关政策也应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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