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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刊文:保护野生动物也要兼顾群众利益
供图/视觉中国
近日,河南南阳一对夫妻因为野猪糟蹋庄稼,三个月内猎杀8只野猪被判刑。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国家造成的损失费用,赔偿人民币4000元。
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一些野生动物数量明显增加。与此同时,部分繁殖能力强、破坏性大的野生动物种群,在一些山区已严重危害农作物生长,其中以野外生存能力超强的野猪为典型。“农民辛苦一年,野猪一夜毁完”的情形屡屡出现。
南阳这对夫妻,就遭遇了这种“甜蜜的烦恼”——被告人吴某表示,野猪糟蹋庄稼,导致农田中的麦子损失30多亩,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这才想着灭了它们。此前有媒体报道,广东、湖南、安徽、陕西、甘肃、河北等地山区庄稼都不同程度被野猪糟蹋。在人民网开设的“领导留言板”专栏上,全国很多地区的村民反映,当地野猪泛滥成灾,对农作物形成严重的危害。
2000年,野猪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私自猎捕野猪当然应该依法惩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保护野生动物也要切实兼顾群众的利益。野兽归来很多时候并非只是“到此一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人猪冲突”之类的问题就很难妥善化解。
野猪泛滥,一方面需要经过科学评估由相关部门组织专业狩猎队伍进行猎捕。近期,全国各地野猪泛滥、毁田肇事的新闻频频登上热搜。为此,全国多个省份都由官方出动了“野猪猎杀队”。例如安徽金寨县计划在明年1月31日前,完成目标200头限额的野猪猎捕;四川省通江县出台了《通江县野猪危害防控试点工作方案》,计划2021年猎捕野猪750头。
另一方面,要完善补偿机制,对野生动物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予以合理赔偿。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善后补偿的规定是有了,但依然过于简单和宽泛,对补偿的主体、标准以及经费来源等问题含糊其词。
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级保护动物“闯祸”,往往由最基层政府负责补偿,迫于财力限制,补偿有时成了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事,一些地方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实际上处于架空状态,不少农民反映农作物被野猪毁坏后拿不到应有的补偿。在这样的状态下,利益受损的农民难免心生怨言,甚至奋起猎杀野猪来“保卫家园”。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野生动物越来越受益于绿色发展之幸,但这不能成为当地群众之痛。除了依法保护之外,各地应该尽快完善补偿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只有兼顾群众利益,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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