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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上海室内全面禁烟”:确保公众不受“二手烟”危害
11月11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修正案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同日,上海市人大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丁伟现场向澎湃新闻在内的多家媒体,介绍和说明了相关情况。
丁伟指出,虽然上海“室内场所全面禁烟”立法工作告一段落,但后续仍需有效的管理措施,来保障法律的贯彻和实施。
确保社会公众免受“二手烟”危害
丁伟介绍了相关修法背景。他提到,原有条例实施6年多来,虽然成效明显,但现已无法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因此,上海市人大2016年启动了相关修法工作。
他介绍,本次修法的指导理念是,确保社会公众不受“二手烟”的危害,而从严趋紧的立法导向,顺应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
为此,修法将室内禁烟区域,从原条例的特定场所扩大到了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特别的,在旅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通枢纽等几类场所做了扩大。
修法同样扩大了室外禁烟范围,增加了包括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等。
丁伟表示,虽然这项修正案修改条款数量并不算多,但其难度不亚于制定一部法律,期间的立法过程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
在修法过程中,修正案草案不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书面印发各区人大常委会、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同时上海市人大相关部门还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工作,如赴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实地了解机场和火车站室内控烟情况,听取意见等。
兼顾立法的可操作性
对于特殊情况设置室内吸烟室,丁伟指出,这是考虑到控烟立法涉及广、关注度高,需要综合各方利益诉求,立法对控烟范围的扩大应当与社会文明的发展阶段、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执法力量的配备强度等相适应。
丁伟介绍,常委会审议中,不少组成人员认为,控烟要根据实际情况疏控结合,在趋严趋紧同时,建议借鉴国内外控烟经验和立法特例,允许特定区域和特殊行业依照规定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不仅符合确保社会公众不受“二手烟”危害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诉求。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过调研后,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因生产性质或特殊工种需要设置室内或者封闭式吸烟室。
譬如,有的企业按照室外厂区禁烟禁火的要求,必须在远离生产区域的室内或者封闭环境中设置符合消防标准的、相对独立的吸烟室;有的企业或工厂中的电气室、操作室、控制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即便在工作间隙也会因工作性质不得长时间离开岗位到室外吸烟;有的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进出工作场所还需要更换服装,这些情形也对室内禁烟带来了实际困难;有的监管场所,出于勤务和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等,有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室内吸烟室的需要。
为此,参阅了国内外有关控烟立法,从行政管理的实际出发,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认为,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可以由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需有对应管理措施保障法律执行
此番修法尘埃落定后,后续的执法问题也成为热点,广受外界关注。
丁伟介绍,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室内公共场所全面控烟的执法问题表示担忧。他们认为,“执法力量如果跟不上,就会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丁伟指出,目前执法当中确有一些问题,譬如没有专门的立法力量等。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市人民政府主管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部门,应当就有效实施这次修改决定的规定内容提出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指导、督促等作用;切实组织力量贯彻落实各项控烟措施;切实加强相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市控烟工作的成效,促进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修正案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控烟有关规定,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控烟检查,通报控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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