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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将制定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收入须向本单位报告
法制网北京11月10日讯,近日印发的两办文件提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这一规定引发的不同认识,科技部副部长李萌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予以进一步解释:激励之外还有约束,将来要制定实行科研人员兼职的公示制度。此外,这一规定只适应于高校和科研单位,不涉及到中小学的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其中特别规定,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李萌表示,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是这次文件中的一个亮点。总体来讲,《意见》是适应于高校和科研单位,不涉及到中小学的问题。《意见》目的是促进科技要素的合理流动,在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大的方向的同时,也做了相应的约束性规定。这些约束性规定体现在:对兼职的范围做了约定,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包括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普、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这样的活动。兼职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作为前提,完不成本职工作去兼职单位肯定是不允许的。
此外,兼职还要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将来也要制定实行科研人员兼职的公示制度,兼职获得的股权和红利收入应该向本单位报告的制度,而且兼职的行为不能损害原单位的利益,不能泄漏原单位的技术秘密,这些都是前提条件。这样一个约定,实际上体现了鼓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李萌说。
李萌表示,《意见》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方向性的、导向性的,还有思路性的内容。科技部下一步会推动一个领域、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让他们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比如将会和教育部一起研究大学怎么落实这个文件,会和中科院一起研究科研院所怎么落实,包括智库,包括社科院,研究社会科学中一些具体的办法,一步一步来推动落实。如何打通,在将来具体的单位管理方式和管理意见中会体现出来。”
(原题为《科研人员教师兼职兼薪不涉及中小学 将实行兼职公示收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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