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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广告法⑦:《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的情形

2021-11-26 18: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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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了广告(十一)个禁止情形

广告禁用这些标志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广告不得使用这些名义或形象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广告不得使用这些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不得损害国家尊严

泄露国际秘密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不得危害安全

泄露个人隐私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等内容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广告不得含有民族

种族等歧视内容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不得妨碍环境等资源保护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广告监管科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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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图说广告法⑦:《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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