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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广告法⑦:《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的情形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了广告(十一)个禁止情形
广告禁用这些标志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广告不得使用这些名义或形象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广告不得使用这些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不得损害国家尊严
泄露国际秘密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不得危害安全
泄露个人隐私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等内容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广告不得含有民族
种族等歧视内容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不得妨碍环境等资源保护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广告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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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图说广告法⑦:《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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