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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境外NGO在华可跨省开展活动,但要与业务范围相符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6-11-09 09:3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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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下午,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代表机构,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活动,但在确定活动地域时,要与该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

当日,公安部和上海市公安局召开通气会,向美、英、德、法、日等11国驻沪领事馆官员通报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相关准备工作情况,并就一些问题进行正面回应。

《管理法》实施后可否有宽限期?

2016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管理法》,该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郝云宏表示,为确保《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公安部正紧锣密鼓地做好登记管理相关准备工作。

他说,目前已成立一个由公安部牵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国家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正在建设登记备案受理窗口;《管理法》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也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站也正在建设。

此外,针对那些登记在民政、工商部门之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公安部还正同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做好移交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到新的法律管理框架下,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

在通气会上,美国驻沪领事馆官员表示,《管理法》的实施是否可以有宽限期?

“我想明确地告诉大家,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法律生效后都没有所谓的‘过渡期’、‘宽限期’。”郝云宏解释说,立法机关已经考虑到这是一部新的法律规定,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有一个熟悉了解的过程,因此《管理法》从颁布到实施有近8个月的时间,这个准备期已经很充分了。

郝云宏还表示,《管理法》生效后,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开展有关登记备案事项的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境外NGO代表机构能否跨地区活动?

在通气会上,美国和瑞典驻沪领事馆官员均提问,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华能否跨地区开展活动?

《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第十三条规定,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活动地域等。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代表机构,并在登记时要确定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郝云宏解释说。

他还指出,考虑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交流与合作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可以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活动。但代表机构在确定活动地域时,要与该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同时,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两个及以上代表机构的,每个代表机构确立的活动地域之间不能相互重叠交叉。

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如何确定主管单位?

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如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郝云宏说,公安部目前正在研究拟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对法律规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予以明确和细化。

他指出,对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拟规定以该代表机构的主要活动领域来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所涉及的其它领域的项目内容,主要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开展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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