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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防范“枯井吃人”应反思有没有编好制度的笼子
检察日报11月9日消息,这两天,一个孩子的命运牵动着很多人的心。
据《新京报》记者报道,11月6日上午11时许,河北省保定蠡县中孟尝村一男童不慎掉落约40米深、30公分宽的枯井。事后,政府立即组织各单位展开救援,共有30多台挖掘机在现场展开救援,截止到11月8日早上8点30分,救援工作已进行近46个小时,坠井男童尚未被发现。
男孩不慎落入深井,本是一个偶然事件。但这样的偶然事件,半年多以前,保定也发生了一例。据报道,2016年3月25日,保定市清苑区李庄乡一不到两岁的男童不慎落入机井。经过8个多小时的努力,孩子虽被成功救出,但因在井下时间过长,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清苑和蠡县同属保定,而且是近邻。同样的事件,在相邻的地区接连出现。从这两起看似偶然的事件中,是不是可以总结出一些共性的教训?
“深井吃人”,这是每一个智力正常的人都懂的道理。在笔者年幼的时代,井还是很常见的。成年人也会经常提醒孩子,远离井口。即便这样,孩子坠井的事件,还是屡有发生。因此,尽可能地避免孩子坠井这类事件发生,只靠家长提醒和照顾好孩子,显然是不够的。比如,家长可以提醒孩子远离井口,但却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能力填埋废井或者为深井配设足够的安全措施。这些事情,应该由占有资源和组织能力远超个体的政府或集体来完成。
防范“枯井吃人”,政府能做什么?简单列举一些吧。比如,县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乡村集体组织应该了解管辖区域内有哪些可能危及人畜生命安全的深井,对于已经没有实用价值的深井应该及时组织填埋,对于仍然使用的或者将来还会使用的水井、机井,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要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比如加装安全井盖、设置安全围栏,对于加装的安全保护设施,还要经常巡视检查,等等。
政府该做的事,没有做到,或者做得不够好,不能只简单地追问具体人员是否尽到职责,更应该反思有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就以枯井的安全管理来说,应该建立完善的枯井安全管理制度,使管理责任明确到部门,明确到个人;同时,还要建立明确的安全责任机制,让责任人员了解不履职或未尽职要承担的责任。有了这样的制度设置,负有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才有动力和压力,去把底数摸清,把安全设施落实到位。
防范“枯井吃人”,编好制度的笼子,是相应管理工作扎实开展的前提,也是保障。政府尽到了防范和管理责任,虽然未必能实现零事故,但可以大大降低偶然事故发生的概率。能做到这一点,就已经功莫大焉了。
(原题为《防范“枯井吃人”的制度笼子编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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