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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师涉嫌猥亵男生被刑拘,检方不予批捕二次申请赔偿获批
2015年1月,河南郑州市中牟县某小学教师于伟(化名)因涉嫌猥亵小学男生被警方刑拘,检察院随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后改为监视居住长达半年。2016年5月12日,于伟要求警方撤案并为其恢复名誉,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遭中牟县公安局拒绝。随后,于伟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复议。
10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发布复议决定书,撤销中牟县公安局做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决定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予以赔偿。
针对于伟提出的撤案和消除影响的要求,11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目前市局一级的程序已经走完,当事人有要求可以找代理律师与中牟县公安局沟通。
证据不足检方不予批捕
经澎湃新闻证实,加盖有郑州市公安局印章、编号为郑公赔复决字【2016】002号的《郑州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下简称决定书)显示,2015年1月22日,中牟县公安局郑庵镇派出所接到学生家长报案称,某小学二年级男生被教师于伟以补课名义在办公室实施猥亵。当天,郑庵镇派出所对受害人、嫌疑人于伟以及作为证人的几名小学生进行询问,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调取了学校的视频监控。1月23日,警方以强制猥亵案立案侦查,并对于伟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该决定书称,2015年1月29日,办案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015年2月6日,中牟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次日,中牟县公安局对于伟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解除监视居住,之后案件没有任何进展。
决定书显示,2016年5月12日,于伟向中牟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7月4日,中牟县公安局做出不予赔偿决定。同年8月1日,于伟向郑州市公安局提起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中牟县公安局做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按照国家标准作出相应赔偿,并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中牟县公安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市局一级的程序已经走完”
11月8日,于伟告诉澎湃新闻,除了申请赔偿和道歉消除影响,他在收到决定书后,曾与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人员沟通,要求撤案。11月初,该法制办工作人员回复称,让其等待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撤案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办上述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市局一级的有关程序已经走完,当事人有要求可以找代理律师与中牟县公安局沟通。
中牟县公安局对此未接受澎湃新闻采访。
上述决定书称,若赔偿请求人于伟不服决定书的决定,可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于郑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内容是否会再行调整,如增加撤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决定,上述法制办工作人员表示,涉及到案件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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