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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大数据分析110起涉性骚扰案例:职场性骚扰占六成
11月25日是“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当天,公益组织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发布《防治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2019-2021)》(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2019年1月1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新案由实施以来以性骚扰为主要诉讼事实的所有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大数据分析。
数据显示,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在数量上均有明显涨幅,更多的性骚扰受害人正在勇敢地走上法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数据还显示,超过九成的性骚扰受害者为女性。职场性骚扰案件所占的比例最高,为62.27%。
不过,报告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实施性骚扰的违法成本过低,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较高,即使胜诉,获得的民事赔偿数额也很低,因此,性骚扰受害人求助司法救济的意愿普遍较低。
报告建议,积极推动校园以及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校园和职场性骚扰的机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建议制定防治性骚扰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
超六成案件为职场性骚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发布的《关于增加民事案由案件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独立的民事案由。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则在第四编“人格权编”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的认定和用人单位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公益组织的《报告》主要发现,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民事案由的案件比例仍较低,仅占所有相关案件的为21.82%,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以性骚扰为主要诉讼事实的公开文书共获得110份,其中2021年20份,2020年51份,2019年39份;而在这110份裁判文书中,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民事案由的,仅有24份。
同时,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显示,超过九成的性骚扰受害者为女性。从2019年到2021年,无论是以性骚扰作为主要诉讼事实的案件,还是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在数量上均有明显涨幅,因此可以看出,更多的性骚扰受害人正在勇敢地走上法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涉性骚扰的裁判文书数量。本文图均为受访者供图
《报告》显示,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职场性骚扰案件所占的比例最高,为62.27%,这一方面说明当前我国职场性骚扰发生率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职场性骚扰受害人的维权意识、维权意愿、维权能力相对较强。另外,涉及遭受陌生人实施性骚扰的比例占到14%,此类涉案性骚扰行为多为公共场所“咸猪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向受害人发送带有性暗示的文字或图像。
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立的比例仍然较低,约占28%。一方面与性骚扰事件本身往往具有突发性、隐蔽性有关,性骚扰受害者取证难、证明难;另一方面是法院对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采信普遍门槛较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证明必须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才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
性骚扰受害者性别。
司法裁判规范亟需明确
《报告》还注意到,在所有有效24份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裁判文书中,除去性骚扰受害人作为原告撤诉的6起案件,在剩余的18份公开文书中,认定性骚扰行为事实部分成立的有4件,胜诉率不足两成。
《报告》的检索范围内共有33起涉性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其原告为被指性骚扰者。有10起案件(30.3%)的裁判文书显示法院未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剩余的23起涉性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即被指控性骚扰者)获得胜诉,信息披露者败诉,原告胜诉率高达69.7%,这说明了网络维权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对此,《报告》进一步认为:现行法律框架和基本制度中,有关性骚扰防治的内容较为原则,可操作性欠缺,且尚未能形成体系。缺乏明确统一的司法裁判规范,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中,性骚扰受害人胜诉率低,司法救济难。
《报告》还认为,性骚扰行为人违法成本低,特殊救济形式如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尚未确立。目前司法实践中,实施性骚扰的违法成本过低,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较高,即使胜诉,获得的民事赔偿数额也很低,因此,性骚扰受害人求助司法救济的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涉及防治性骚扰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是针对学校、用人单位,而公共场所性骚扰防治内容则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予以保障或提供规范支持。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对于事实认定的裁判。
报告建议制定防治性骚扰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报告》在考虑现实需求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3个立法建议。
首先,积极推动校园以及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校园和职场性骚扰的机制。
关于性骚扰的防治机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一是明确性骚扰的定义、主要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包括培训和教育、宣传机制;三是建立规范的处置机制和流程,包括咨询、投诉、调查、处理等程序;四是保密制度,明确在性骚扰案件的处理全程应对当事人信息、事项和办理过程予以保密,采用不公开程序方式处理案件;五是防止受害人遭到打击报复和二次伤害;六是完善对受害人的支持措施,鼓励受害人敢于打破沉默。此外,针对校园性骚扰,应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建立性骚扰学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制度及教师准入机制,完善学校强制报告制度等。
其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报告》显示出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审判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性骚扰受害人通过诉讼渠道寻求救助之路并不顺畅。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职场性骚扰案件的指导意见或是司法解释,对性骚扰的内涵和特征进行界定,针对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质,采用特殊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据采信规则等,并建立特殊的法律责任规则和保护受害人的程序规则。
最后,建议制定防治性骚扰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
《报告》认为,专门法的立法模式便于全面系统而相对详细地呈现反性骚扰法律规范,集中系统的规定比分散立法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未来适当的时期能够出台专门的防治性骚扰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全面细致地规定性骚扰定义,针对不同性骚扰领域、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机制、救济途径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将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保护性骚扰受害人,并实现对加害人和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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