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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发生车祸男子身亡,酒局召集者、共饮者被判赔120万
一场酒局后,醉酒的冯女士开车带邱先生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次日,邱先生因受伤死亡。其家属将多被告诉至法院。
11月25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酒局召集者、共饮者等承担相应比例赔偿责任。
酒后发生车祸,男子被安置家中死亡
2020年3月某日晚,聂女士邀请邱先生和冯女士等朋友前往其家中聚餐,其间饮酒。当晚9时许,冯女士醉酒后执意驾车回家,聂女士在副驾陪同,邱先生顺路同乘。
途中,冯女士驾车与一辆违规停靠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邱先生受伤。经交警认定,冯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邱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邱先生无力起身,聂女士便叫车带邱先生返回自己住处,打算次日送其回家。将邱先生扶回暂住地后,聂女士在发现邱先生右胸存在不明红色痕迹且一直要水喝的情况下,未予以重视,将邱先生安置在暂住地后,便离开。
次日,邱先生被发现在聂女士家中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出血,并发胃内容物反流吸入,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为其主要死因。
邱先生死亡后,其家人将冯女士、聂女士、牵引车司机、牵引车挂靠公司、牵引车投保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法院:酒席召集者具有安全注意义务
庭审中,被告冯女士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比例没有意见,且原告与冯女士庭前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支付,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聂女士书面答辩称,事故是由于冯女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邱先生被撞击导致内脏出血过世,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牵引车司机、牵引车挂靠公司辩称,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意见同被告保险公司一致。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及赔偿比例均没有异议。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聚餐饮酒时,酒席的召集者一方面要引导大家适量饮酒、照顾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另一方面在酒后也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照顾、看护醉酒人,或者通知醉酒人家属,保证其安全,并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本案中,召集者聂女士明知冯女士酒后坚持开车,未有效劝阻,还允许同样醉酒的邱先生同乘,未尽到符合社会一般价值所认同的注意义务。事故后,聂女士将邱先生带回暂住地安置,其作为召集者的义务延续,但仍未能发现死者的异常。综上,聂女士应当对邱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冯女士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牵引车司机驾驶车辆违规停放,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牵引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死者邱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冯女士酒驾仍然同乘,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由此可以适当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各项赔偿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冯女士、聂女士分别按照40%、20%的比例予以赔偿,分别为80余万元、40余万元。
判决后,冯女士、聂女士、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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