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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30余家小型投资公司老板跑路,有公司曾设在法院附近
新华网11月3日报道,近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等多家法院,陆续对两年前的投资担保类公司老板“跑路”系列案作出判决。涉案者大多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刑。
两年前,辽宁省沈阳等地30余家投资担保类公司突然发生老板“跑路”事件,造成以中老年为主的2400人受骗,涉案金额达1.6亿余元。
投资公司成立半年相继“跑路”
2014年10月,沈阳市设在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等一些新注册的投资担保类公司,承诺高额利息并附赠豆油、面粉等小恩小惠,向客户吸收投资、理财存款。不久,这些投资公司老板相继失联、“跑路”。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认定相关企业涉嫌集资诈骗等犯罪,展开大规模侦查。
沈阳市市民邢万国是辽宁宏旺投资有限公司“跑路”事件的受害人。他说,2014年秋的一天,他和另外9人向辽宁宏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签订了投资担保(借款)合同。“我们一共投了44.5万元,起初得到了9145元的利息款,但到了11月底,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就消失了,本金至今没能拿回来。”
记者从办理案件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了解到,上述涉案投资公司绝大多数设在沈阳市,极个别的在本溪市。被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大多来自河南省伊川县。他们开设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冠名“辽宁”字样,名称也有相似性,如“鼎瑞”、“永鼎”、“锦鼎”等。每家公司的非法集资时间都发生在2014年下半年,所骗人数为三五十人,所骗钱款也多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
以华丽包装和利益诱惑营造公司正规合法假象
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审理了辽宁奕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岳会钦谎称“项目需要资金”“给予高额利息回报”,骗取30余人投资306万元。他说:“我受老乡闵志会指使,分别担任两家投资公司的总经理。闵志会答应每月给我5000元的工资,我将收到的投资款全部打到他妻子账户上。”
记者在追踪调查中发现,该类犯罪大致的运作模式分为三步:
第一步,通过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某某投资公司或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同时通过租用高档写字间作为经营场所,要求员工统一着装,印制精美传单及合同文本等,营造公司正规、合法的假象。
第二步,隐瞒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真相,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中老年人作虚假宣传,打造公司具有充足经济实力、第三方公司有高利润经营项目的形象,并承诺投资低风险、高回报。同时,通过赠送礼品、预先扣除利息、前期按时返利等方式,进一步骗取客户信任。
第三步,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高息放贷、挥霍,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投资人遭受大量财产损失。
监管不严,有违法公司竟大胆设在法院检察院附近
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丛程对记者说,这批案件的发生暴露出金融监管缺位。“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这些被告人最初想在福建省集资,但在注册时没有获得当地任何工商机关的批准,随后就北上辽宁。”他称,这些人在沈阳市工商局也未如愿,后来他们在辽宁省工商局被批准注册。
“当时,有一家投资公司就设在法院、检察院附近,随处可见张贴的宣传单。”皇姑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一茹透露,多数受害人至今没有要回钱。
办案人员表示,投资人往往误认为这些公司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便具有了合法的吸存资质。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必须经过监管部门——即银监会或当地政府金融管理办的批准。而获得批准必须满足一系列较高准入条件,涉案公司均不具备这些条件。
另外,此类公司在短期募集到大量资金,主要是因为承诺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及合法的理财产品利率。
负责这批案件终审审理的沈阳中院刑三庭审判长罗冠杰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对跨省创立投资公司行为加强监管,工商部门更应在注册环节严格审查。此外,在群众投资渠道还比较单一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和提醒,防范公众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带来投资风险。
(原题为《辽宁30余家小型投资公司“跑路”事件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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