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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查|湖南汨罗查办废旧铅酸电池案:酸液直排地下或江河
近日,环保部派出10个督查组对全国20个省(区、市)的环保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其中,危险废物的处置、沿江沿河水源地的管理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是督查重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受邀与环保部第六督查组一同进驻湖南,了解当地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一些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不断产生,但相应的检测鉴定机构却远远没有跟上,而且法律上的多个模糊地带也给执法带来了困难。
湖南省汨罗市环保局近日查办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案,正是危废治理现状的一个缩影。
“十一五”期间,汨罗市作为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地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收废品、加工废品成了不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小企业、小作坊达600多家,约有从业人员3万人。由于没有对废品源头的严格控制,他们往往会无意中收购大量的医疗废弃物、电视电脑线路板、废旧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而收购户缺乏对危废的认知,往往对环保部门执法非常抵触,强行关闭院门“保护自己的经济来源”,这使执法变得异常困难。
8月22日,汨罗市环保局接到举报称,有人私自大量收集废旧铅酸蓄电池。环保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看到,在一个小院里有两大堆废旧铅酸蓄电池,后院菜地及围墙角落还堆着两堆,没有采取防雨淋、防日晒、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而部分电池已出现破损,漏出的电池酸液冒着刺鼻的气味。
根据新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据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主要污染物是铅泥、铅渣、铅烟和酸液,如果拆解不当或随意丢弃、排放,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因为废旧铅酸蓄电池含有74%的铅极板、20%的硫酸和6%的塑料,有很高的回收利用价值、存在高额利润,不免有人铤而走险。”汨罗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姜冬科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我国化工、炼油、采矿、医药、金属制品等行业每年会产生数千万吨危废,按规定须交予有资质的环保企业处理,处理成本平均每吨7000元左右。但一些企业不堪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就花低价将危废私自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理,后者再以更低的价格转包出去。
姜冬科表示,“二手商”小作坊基本没有专业设备,只能采用原始的拆解方式,他们通常把废旧铅酸蓄电池的铅极板、铅膏和塑料外壳拆下外售,废酸和拆解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向地下,或者直接倾倒在废弃矿井或江河中,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
此前,汨罗市还破获了“407”医疗废物案,查扣医疗废物52吨,涉案金额逾15万元,涉及多个省市。经群众举报,环保执法人员在杨柳村发现了私自建设的作坊,作坊内堆积了大量医疗废物。当环保执法人员到达时,工人们正在清洗破碎加工从各地运来的医疗废物,地面上还有输液袋渗出的液体,加工的半成品中夹杂着未能破碎的针管和金属针头,不少针头上还残留着血迹。作坊内的生产废水经雨水沟直接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姜冬科说,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很难被执法人员直接发现,主要还是靠群众举报。但由于公众对危险废物的分辨能力不足,而且危险废物的污染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因此,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
对此,湖南环保部门要求,企业就每年产生多少危废、有何危害、如何处理等事项,均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如果要送到外地处理则要有转移联单,且需经过转出地和转入地环保部门批准;处理危废的企业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源头遏制危废的流出。
此外,在环保部和公安部规定的钢铁、水泥等四大排查行业的基础上,湖南省新增了电镀行业,各市州也根据实际产业结构,新增了医疗、汽车修理、电池制造等行业,进一步扩大了排查范围。今年以来,湖南省共检查重点行业企业2088家,责令258家企业限期整改,取缔关闭4家非法企业,对74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有多位环保基层干部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反映,在基层的实际工作中,危险废物监管遇到了很多难题。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相应的危险废物认定程序及规范,危废处置工作目前存在处置机构少、处置费用高、认定程序和周期长、认定困难等问题,这制约了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查处。
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发现,有的企业将废酸卖给了下游企业,卖废酸企业的责任却难以认定。2013年6月,“两高”出台了与危废处置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只有有资质的企业才能处理危废。但在实际执法时,一些企业辩称其废酸不是危废品,而是下游企业需要的工业原料。
姜冬科认为,危废认定本身不难,难在法院认可的有资质的认定机构较少,国家宜尽快授权一批有资质的新机构来认定危废,并缩短认定周期,以此保证环保执法及时到位。
此外,由于大量新的危险化学物质出现、鉴定机构紧缺,也导致了有些固体废物性质鉴别很难操作。
关于危险废物鉴定事宜,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条规定:“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份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危险废物。”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应该由哪一级环保部门来组织鉴别、鉴别结果由哪一级环保部门进行认定。如果认定某种物质属于危险废物,那么应由哪一级环保部门给予危废代码和编号?如果没有具体的危废代码和编号,意味着这些危废无法归类,将暂存在环保部门。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一线的监管人员,他们急切等待政策条例的进一步完善。
(原题为《危险废物监管遇多重难题 大量危险废物涌现 鉴定机构缺乏 法律尚存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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