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社论】至少对审慎使用武器应有共识
但是,部分人已经先吐为快地喊出了:“打死活该”“不作不死”的话,似乎只要死者存在过错,开枪就是理所当然,这么一桩人命关天的事情,就不需要经过严肃的调查。这种论调是让人担心的。这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大政相悖,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氛围。
首先,死者黄武林对开枪的发生有严重的过错。哪怕真的发生了轻微剐蹭的事故(目前只有个别证人的证言,还未被警方认定),一路用砖头追砸押运车辆,导致押运车玻璃破裂,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已经涉嫌犯罪。
但是,事件的关键点在于,在这种情况下,押运人员的开枪是否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各法治国家(包括中国),警方动用武器的标准都包含有“最小伤害原则”;更何况这次开枪是武装押运保安,本身并没有执法职能,其动用武器应更加审慎。
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当“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且“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押运人员才可以动用枪支。即,动用枪支必须与暴力犯罪的程度相匹配,且作为最后的制止犯罪的手段。
事实上,武装押运人员本身承担的是保护押运财产的职能,而不是执法职能,所以应尽量避免冲突,规避风险。比如,《湖南省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明确规定:遭遇拦车、发现可疑车辆和人员等异常情况时,主要的应对措施是报告、“能过则过”、“掉头避险”、避免停车等等,明确不主张押运人员与可能的犯罪分子直接冲突。
事件的疑问点在于:为什么押运车会让徒步的黄武林追赶、打砸了整整400多米?押运人员这样的处置是否规范?黄武林用石头打砸押运车车窗玻璃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的暴力犯罪行为”?在仅仅是防弹玻璃发生碎裂,未直接威胁车内财产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押运人员选择的开枪时机、射击部位是否合乎规范?
武装押运人员担负着巨大的安保责任,有着极大的心理压力。但是,枪支的依法使用直接关涉到社会安全,也必须是极其审慎的。
2007年沈阳就曾发生过一起押运员在银行里枪杀储户案,当时仅仅是因为一句口角,甚至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押运员就直接向储户计程头部开枪,导致其死亡,而押运员本身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了死缓。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悲剧。所以,安保人员审慎、合法使用武器,是一个严肃的议题,不要陷入轻佻的口水中。
暴力犯罪必须受到惩戒,但是,警察和安保人员使用武器也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那种动辄喊打喊杀,只要当事人有过错,就完全不讨论执法、动用武器规范性问题的言论,无非在助长着“我有一把铁锤,满世界都是钉子”的错觉,只会促成更多的悲剧。
目前,此案还有待警方做出全面调查和定性。但是,至少,对于审慎使用武器,全社会应有共识。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