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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戴来伟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一审开庭
2016年10月28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戴来伟滥用职权、受贿,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副支队长张维屹滥用职权、受贿、贪污,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贪污、行贿,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命案中队原副中队长续文靖滥用职权、受贿一案。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续文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续文靖在查办时任山西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白培中家被抢劫案过程中,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其间,被告人张维屹、李永平共同或单独采取秘密窃取手段贪污涉案财物折合人民币247.4994万元,其中张维屹、李永平共同贪污财物折合人民币222.318万元,张维屹单独贪污财物折合人民币24.4116万元,李永平单独贪污财物折合人民币0.766万元。
1997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戴来伟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1.3716万元,其中与张维屹共同收受人民币60万元,单独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1.3716万元;2011年8、9月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张维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46.5万元,其中与戴来伟共同收受人民币60万元,与李永平共同收受人民币660万元,单独收受人民币26.5万元。
2011年8、9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38万元,其中与张维屹共同收受人民币660万元,单独索取或收受人民币78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3年4、5月,被告人续文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永平为谋取职务晋升,向戴来伟行贿人民币10万元。提请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戴来伟的刑事责任,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张维屹的刑事责任,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追究李永平的刑事责任,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续文靖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四名被告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四名被告人的亲属、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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