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三村民举报污染被判敲诈后获无罪,不满44万赔偿将申请复议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2021-11-23 20:19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河南南阳三村民举报企业污染被判敲诈勒索罪,重审无罪后获国家赔偿。

11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当事人李旭处获悉,包括他在内的三人当日已收到唐河县法院于前一天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决定赔偿三人共计44.4万余元。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44万余元赔偿金包括三人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每人113049.3元,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35000元。对于三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法院均未予支持。对于错判对三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法院决定将国家赔偿决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三人名誉进行恢复、消除负面影响;在下发赔偿决定书时,工作人员代表唐河县法院当面致歉。

李旭对澎湃新闻表示,法院工作人员送达赔偿决定时进行了口头道歉。对于该赔偿决定,三人并不认可,将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李旭认为,唐河县法院未对其缓刑期间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且多年来他们所承担的律师费等多项申诉费用均为合理支出,也应当予以赔偿。

唐河县法院11月22日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受访者提供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8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农民李旭、李冬志、李基先,在举报曾被环保部门监测“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过程中被抓。随后,3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检方指控,李旭等人以涉事企业生产经营污染周边农作物为由多次举报,涉事企业被迫先后支付12万元和5万元,李旭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李旭等人称这是涉事企业给他们的污染补偿。

2016年6月2日,该案在唐河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旭、李冬志、李基先均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获有期徒刑是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后,三人均不认罪,并持续上诉和申诉。2019年12月,此案由河南高院指令南阳中院再审,此后南阳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唐河县法院重审。南阳中院再审时,检方曾提出8项“事实不清”,其中包括有无政府工作人员参与达成赔偿协议的过程、三李的信访内容是否足以让涉案企业产生恐惧和害怕心理等。

2020年11月5日,因李旭等人提出回避申请,此案被移送至南阳市方城县法院审理。今年6月,方城县检察院对李旭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无罪之后,李旭等人向唐河县纪委、检察院、法院同时递交冤假错案追责控告书,并于9月22日向唐河县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害人身健康后续治疗费和家庭名誉尊严侵权损失等赔偿共计5348万余元。

以李旭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为例,其要求赔偿的1826万余元包括,被羁押的302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3万余元、3年缓刑监管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损害人身健康后续治疗费200万元、个体工商户经营倒闭损失费用17.5万元、6年维权成本合理支出150万元以及家庭名誉尊严侵权损失1000万元等。

11月22日,唐河县法院作出决定,赔偿李旭等人共计44.4万元。李旭等人提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唐河县法院认为,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各303天应当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每日平均工资计算,合计每人判赔113049.3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结合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所受到的其他损害或损失,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法院决定支持支付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至于李旭等人主张的因缓刑期间监管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律师代理费、个人经营损失等,唐河县法院认为,上述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于法无据,因此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对于错判对三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唐河县法院决定将国家赔偿决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三人名誉进行恢复、消除负面影响,同时在当日送达决定书之时,法院工作人员也对三人给予了当面致歉。

在李旭等当事人看来,骤然获罪给三个家庭带去了难以抚平的创伤。在出事前,李旭经营着一家电器商铺,他称,由于突如其来的官司,生意难以为继,他被迫注销了经营执照,依靠妻子打零工维持生活。其他两人也因为被判敲诈而和家人产生矛盾,甚至影响到了子女的婚恋。并且多年来他们所承担的律师费等多项申诉费用均为合理支出,应当予以赔偿。

李旭对澎湃新闻表示,对于唐河县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三人均不认可,将于近期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李晶昀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