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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同人文”撞上了著作权

2016-10-29 19: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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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九十三岁高龄的武侠小说家金庸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畅销书作家江南。一方是名满天下的前辈大家,一方是今年3月以3200万元版税荣登作家富豪榜榜首的后起之秀,于是乎一石激起千层浪。

不过,江南公开表态:“少债老偿,天经地义。律师怎么应诉,法庭怎么判,我就怎么办。”这样一来,接下来,就全都是法院和律师的事情了。

先把著作权等法律问题搁在一边,先谈谈“同人文”。所谓同人文,实则就是利用原有的小说、影视或动漫作品中的人物设定、故事情节而进行的、非商业化的二次创作。金庸起诉的江南的出道之作《此间的少年》,正是一部基于金庸武侠小说的同人文,江南本人也在相关声明中承认,“书中人物姓名确实基本都是来自于金庸先生的系列武侠作品”。与之相类似的同人文在中文互联网还大量存在,不妨这样说,只要作品拥有一定的人气,就会出现同人文。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看待这类作品呢?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同人文的创作初衷并不是要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侵害,相反,倒是出于对原作的喜爱。这些同人文往往出自痴迷原作的狂热“粉丝”之手,他们对原作熟悉和理解的程度远超一般读者,之所以动手写作同人文,要么是不满原作的故事情节走向或人物关系演变,对其进行改写和补完,使之更加趋于自己心目中的完美之作,要么是干脆“拿来”原作的背景框架和人物角色,创作全新的故事,本质上是原作的一种发展和延伸。

不管怎么样,都需要同人文作者倾注大量的时间和心力,而其中的优秀作品,甚至会让原作者都有眼前一亮之感,惊叹于同人文的才华和创意,例如,《哈利·波特》的作者J.K.罗琳就曾表扬过热心创作同人文的读者。换个角度来看,这是读者给予原作者的最高程度的赞美。

实际上,如果我们把同人文放置于文学史发展的脉络之中的话,我们会发现,诸如此类的创作可谓源远流长。《三国演义》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三国志》的同人文,甚至不惜扭曲原著,“状诸葛之多智而近妖”,而《金瓶梅》也可以视作《水浒传》的同人文,将其中几章的情节敷衍成了一部旷世奇书。至于《红楼梦》就更不用说了,高鹗的续作大概可以说是中国文学史上最著名的同人文了——时至今日,这样的创作还在源源不断地冒出来,比如,中国、日本各有一位推理小说家写了《红楼梦杀人事件》。

而伴随着互联网的深化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同人文这种粉丝主动参与、积极交流的文化行动,事实上只会越来越多,这是一种知识、文化的民主化潮流:作品的诠释权不再掌握在一人之手,而是为大众所共有。

西方社会某些文艺作品,小说如《福尔摩斯探案集》,剧集如《神秘博士》、《星际迷航》,之所以长盛不衰,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粉丝持续不断地参与同人文的创作,维持了作品的人气。正因如此,不少作家都默许甚至鼓励粉丝进行同人文创作。道理很简单:这样一来,自己的作品人气持续高涨,作家只会从中获益更多。

金庸诉江南案的走向如何,应由法律做出判决。但是,同人文本身是一种基于网络的文学写作新模式,形成了原小说IP的社区化运营。在现行著作权体系下,同人文可能构成侵犯原作的完整权,但是它毕竟不是抄袭,它有很大的原创性,不该一棍子打死。

我们期待的是,同人文作者与原作者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类似问题(特别是在商业应用之前), 这需要前者拿出诚恳的态度并分享商业利益,也需要后者顺应网络的社区化写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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