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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司机18天被投诉3次遭辞退,起诉到法院被驳回
因为专车司机李某屡遭乘客投诉,对其培训后仍无改观,专车公司与该司机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将公司告上法院,指出解约不合法。日前,上海二中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司机被多次投诉无改观
2015年4月,李某应聘到神州专车品牌运营商之一的某汽车服务公司,成为一名专车司机。工作期间,公司接连收到针对李某的投诉:7月15日被投诉让客户在隧道内下车,7月17日客户投诉其接单后1小时仍未到达,8月1日客户投诉其未按要求路线行驶且在距离目的地很远地方让客户下车。鉴于李某此前已多次遭客户投诉,培训后其工作态度仍无改进,公司对李某的每个投诉罚款500元,并在2015年8月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的处理不服,李某先是提起了劳动仲裁,在未获仲裁支持后,又起诉到法院,指出客户投诉的内容不属实,公司扣除的1500元应予返还。原审法院认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李某处以每次5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电子证据真实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大部分是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
二中院审理认为,专车行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约车、接单、付款,并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评价或投诉,这一模式决定用人单位难以提交电子数据之外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客户投诉及与李某沟通的电话录音、当庭演示了电子数据的取得过程等,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李某仅否认证据真实性,却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法院对其主张难以采纳。
公司在管理手册中对驾驶员的礼仪和服务作了详尽规定,专车相较于传统出租车,优质服务是其特色,专车司机也因此获得较高收益,故客户对专车司机提出较高要求在情理之中。公司在李某有较多投诉,导致客户对公司品牌产生质疑的情况下,认定违纪行为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并无不妥。据此,二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反馈
上海二中院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严格驾驶员招录标准,加强对驾驶员从业经历的考察。收到司法建议后,专车公司及时回函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表示将制定更加严格的驾驶员招录标准,严格审核候选人是否有犯罪、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并对候选人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前任雇主回访。同时,将在员工培训中增加关于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主题的内容,完善培训方式,提升效果。
(原题为《屡遭投诉专车司机被辞退,法院建议专车公司严格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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