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16岁高一女生在男友央求下贩毒,经检察院建议被判缓刑
芳芳已经消失半年了。
但鲁东南某小城第一中学的很多同学仍然能记得她纯净的歌声;记得她美丽的脸庞,灿烂的笑容,以及优秀的学习成绩。
她是那样安静和听话,甚至不会轻易与同学们出去玩儿。放学后,她会及时回家写作业,早上早早儿地到教室自习。连老师都说,芳芳的一生应该没有太多悬念,因为她安静,恬淡且自律。
没有人知道,她从那个初夏的早晨消失,是去了哪里。老师的讳莫如深,加深了同学们对芳芳的惦念和牵挂。
如果时间倒退半年,十六岁的芳芳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在豆蔻年华会与这里交集。从心底生发的恐惧裹挟着她单薄的身躯,让身着囚服的她夜夜难眠。少有的几次浅睡,她梦见自己被警察带走,周围是老师、同学们震惊而鄙夷的目光。人群中,她看见了妈妈那张泪流满面的脸。心突然痛得刀割一般,她蓦地醒来,泪水已挂满脸庞。
她刻骨地想念她的家,和她的妈妈。
但此刻,她失去了自由。
同样夜夜无法安眠的,还有芳芳的母亲呼兰,一个和蔼、严谨而要强的女性。
她至今仍然记得那个让她大惊失色的电话:“你好!是芳芳的妈妈吗?我是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的。你的女儿现在济南市看守所,现在已经被逮捕了。”女儿在济南?被逮捕?这怎么可能!从小到大,女儿从未旷课,也没有单独出过远门啊!
那么,芳芳为什么被捕呢?警方接下来的介绍,让她更觉心惊肉跳。
因为贩毒,芳芳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贩毒?这个词让呼兰觉得十分陌生。她一直以为,毒品离这个城市非常遥远,而学校及周边更是一片净土。她的大脑一片混乱。眼前一会儿是夜总会衣着暴露的男女一起K粉的景象,一会儿是电影上金三角硝烟弥漫的毒战,以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毒枭,瘦若骷髅的吸毒者……
难道这一切,真的与十六岁的独生女儿有关吗?
那么,她是如何接触到毒品的?她吸毒了吗?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她恨不能马上见到芳芳,她要给女儿一记响亮的耳光,然后暴怒地问个清楚,在她如此私密的世界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危险
如果芳芳的母亲知道女儿为什么贩毒,她可能会更加震惊。
因为,在她和老师同学们眼里严谨自律的芳芳不仅贩毒,还谈了男朋友。她的男友是外地人,没有正式工作,在一家小餐馆打工,有一年多吸毒史。
这一切都是怎么发生的呢?
芳芳的父母都是打工一族,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忽视了孩子的成长。相反,他们非常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尤其是学习。芳芳的母亲每天按时回家,下班后帮孩子辅导作业,照顾女儿的饮食起居。在母亲的严厉管教下,从小学到高中,性格本就有些内向的芳芳生活按部就班、波澜不惊,学习名列前茅,交友相对单一,课外生活也很少。
现在回想起来,如果时间倒退九个月,呼兰至少有两次机会,制止这件事情的发生。遗憾的是,她都错过了。
第一次。
那是一个柳条吐绿的傍晚,芳芳的十六岁生日。她最好的朋友英唐约她去校外不远的一家小饭馆晚餐。同行的还有班里几个要好的女生。芳芳给妈妈打电话“请假”,犹豫了一下,呼兰还是答应了。噩梦由此而来。
席间,一个个子很高、清瘦干净的男服务生出现了,这个男孩就是彭波。彭波,十九岁,家在南方,在这家餐馆当服务员。几个同学都跟他很熟,所以他常常过来服务。彭波注意到了芳芳——那个个子高挑、长相出众,温柔文静的女孩儿。通过芳芳的朋友,他接触到了她。
那以后,每天芳芳下了晚自习,彭波都会到校门口等她。
从学校到家,只有十五分钟车程。就是这一刻钟,让芳芳度过了难熬而纠结的三个月。她从未接触过异性,更未曾和校外的异性接触。这让她十分害怕。但是,男孩的体贴和耐心,也让她有了父母之外不一样的感受。他帮她拿书包、给她买喜欢的零食,且从不勉强她任何事。这让她非常感激。但她知道,如果父母知道了,将是她无法承受的暴风骤雨和万钧雷霆。
而且,这也与她的人生观相悖。她单纯、善良,除了学习完全不想别的。因此她知道,在这件事上,她是错了。她数次想和妈妈交流。
如果芳芳的母亲在那时察觉到女儿的变化,如果她平常不是以严厉的批评而是以平等的交流来对待女儿,也许什么都不会发生。但事实并非如此。很快,又一次对阻止犯罪更为有利的机会出现了。可是,它再一次与芳芳的母亲擦肩而过。
那是初夏的一个上午,呼兰接到班主任的电话,说芳芳最近上课老玩儿手机,请她到学校来一趟。当她把女儿领回家后,芳芳的矛盾心理压抑到了极点。她想和妈妈谈一谈。根据她的回忆,那天晚饭后,母女俩的对话是这样的——
“……妈妈,我们班英唐好像有男朋友了……”
“什么?!简直不可理喻。早恋会伤害自己、伤害家人,学习下降,最终整个人都完了!”
“可我觉得,她的男朋友对她很好呢。”
“那是她的错觉!哪有这样不负责任的男孩?芳芳,你可千万要洁身自好,不要和这种同学来往!”
“妈妈,你不要这么说好吗?她……”
“别说了,你还要为她找理由吗?!”
芳芳看得出来,母亲已经开始发怒了。
她感到悲伤。她是真的想和妈妈交流一下的。
她拿起妈妈递给她的书包,走出门去。
但是她没有去学校,而是去了那家小餐馆。
第二次可能会阻止女儿犯罪的机会,就这样被错过了。
迷途
彭波非常惊喜。因为他日思夜想的女孩会主动来找他。
他发现这个女孩十分单纯,而且性格温顺,几乎所有的事都听他的。越是如此,他越是觉得她有极大的诱惑。
如今,彭波因吸毒贩毒被另案处理。他至今不承认自己是利用了芳芳的单纯。但故事正是从这里开始的。
芳芳并不知道男友的一切,包括他是“瘾君子”。她在他这里待了两天,没有上学。
老师没有过问。
而芳芳的母亲居然也相信了手机里女儿的话:她在英唐那里,彻夜不归。
就是在这两天里,芳芳出事了。
根据彭波的供述,那几天他觉得手头紧张,遂通过网络购买了约36.5克冰毒,自己吸食一部分后,在网上一个隐秘的QQ群里发布了“山东出肉”的信息,并很快联系到买家。两人约定在济南交易。
到了这个时候,芳芳仍然有两次重要的机会逃离犯罪。但事情仍然以它的速度进展着,不紧不慢,不疾不徐。
第一次机会是在出发去济南的前几天。彭波骗芳芳说,要带她去济南散散心。芳芳答应了。据事后芳芳的供述:其在暂住地见彭波拿出一卷带着黄色包装的东西,里面装着白色晶体。因其在电视上见到过冰毒的照片,她猜到那就是冰毒,所以坚决不愿意跟他到济南。但止不住彭波软磨硬泡,芳芳心软了。2014年6月1日中午12时左右,两人一起赶到当地的长途汽车站。第一次机会就这样转瞬即逝。
第二次机会接着来了。上车前,毒品还在彭波那里。以他的经验,他知道很难将这么多毒品顺利带往省城。于是,他想到了芳芳,他央求女友帮忙藏匿毒品。但芳芳拒绝,并再一次提醒彭波不要贩卖毒品。然而,彭波一直央求并称“是最后一次,处理完这些就再也不干了。”
在单纯的爱情面前,她再一次妥协了。
按照彭波的恳求,芳芳把其中一部分冰毒藏进卫生巾,另一部分塞进胸前的内衣,并在彭波处心积虑的“掩护”下躲过了检查。几小时后,客车缓缓驶入济南市长途汽车站。一辆灰色的越野车停在路南等待毒品交易。芳芳跟彭波上了车。她坐在旁边,听着两个男人讨价还价。然后,按照彭波的旨意,从内衣里掏出20.03克冰毒。
就在这个时候,有人敲车窗——是缉毒警察。
判刑
毒品留给这个民族的惨痛教训至今仍历历在目,因此对这类犯罪,我国法律决不姑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犯罪嫌疑人芳芳的罪行,她的整个青春将有可能在高墙内度过。
但这时,在芳芳的生命里出现了一个重要角色。这个人就是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宏雁。
郑宏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宏雁:根据芳芳这样的行为和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而且,法定刑是在7年有期徒刑以上来量刑,还要并处罚金。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这种情况下,郑检察官与芳芳的母亲呼兰取得了联系。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宏雁:我们去的时候芳芳在不停地哭泣,从我的感觉,她是非常后悔,而后我跟她的沟通交流以及对相应犯罪事实进行复核的过程当中,她非常配合,能够把整个事情的过程都给我们实实在在、清清楚楚地讲出来,我们能够感受到她对这件事情的后悔之心,以及她很明确的认罪悔罪的态度。
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也提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郑宏雁决定到芳芳所在学校进行细致调查。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宏雁:根据我对芳芳情况的一个调查和了解,芳芳本人平时是没有任何不良的行为和习惯,更谈不上有什么不良的犯罪记录。她平时的学习成绩在班里是中上游的,从来都不惹事。而且根据我对她同学和老师的了解,她平时在班里和同学相处得还是非常好的,在学习之余,也没有发现她有任何不良的行为和表现。
最重要的是,根据郑宏雁的调查,芳芳没有吸毒。据此,郑宏雁郑重地提出了以下公诉意见。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宏雁:芳芳虽有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且已经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犯罪行为的引发到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芳芳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加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结合芳芳系在校学生,无不良行为记录,表现一向良好的个人情况,建议对芳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4年8月15日,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郑宏雁和芳芳的母亲呼兰一起到看守所提审芳芳。
走过看守所长长的走廊,呼兰看着墙上“迷途知返” “重新做人”的宣传语,想起独生女儿在这里已被关押几个月,她心如刀绞。
“妈——妈——!”还没到审讯室,呼兰已经听到了女儿痛哭着叫她的声音。她的心一紧,快步紧跑起来。推开审讯室的门,她终于看到了日思夜想的女儿!“妈妈!”芳芳已经哭得一塌糊涂。她显得那样单薄,用尽全身力气抓着铁栅,似乎是想奋力挣脱出来,扑进妈妈的怀抱。她瘦了那么多,脸色苍白如纸。呼兰再也忍不住了,她冲过去抓住女儿的手,母女俩抱头痛哭。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宏雁:见了面以后,第一个表现也是唯一一个表现就是她们两个只是在那里哭泣,没有言语,双方心里都藏了很多的话,各自都有一些内心比较后悔的事情,这些感情都是通过她们的泪水表达出来的。看到母女两人在那里哭泣,我不仅在想这个案子怎么办,其实更多的还是在想芳芳未来的路。
亲爱的女儿,妈妈在等你回归,你知道吗?
思考
最终,经过检察官的努力和建议,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芳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彭波被另案处理,并获重刑。
案子尘埃落定,但是类似案件给公众带来的思考却决不能就此结束。据郑宏雁介绍,最近几年,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已呈上升趋势,这一点不容小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宏雁:未成年人涉毒的案件近几年来就我们基层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来讲,数量是在逐步的上升,而且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逐步趋于低龄化。而他们之所以和毒品沾上边,卷入到毒品犯罪当中,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无知,对法律的无知、对毒品认知的无知,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好奇和寻求刺激。
同样,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副监狱长赵鸿雁也有类似感受。赵鸿雁结合二十多年的一线工作经验,对涉毒服刑人员的年龄、心理等方面进行了长期跟踪分析。结合数据比对,她指出,如今,涉毒人员低龄化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副监狱长 赵鸿雁“《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当中重点提了一句话:“最近几年,涉毒人员低龄化特征突出”, 这个数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吸毒人员,一个是吸毒导致犯罪的贩毒人员。
她还向公众介绍说,目前,毒品已向更加隐蔽和多样化方向发展。低龄涉毒群体中,很多人吸食的是第三代毒品,即新精神活性物质(简称NPS),这类毒品与传统意义上的海洛因等相比,对青少年的迷惑性大大增强。
第三代毒品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副监狱长 赵鸿雁:这类毒品伪装性很强,特别容易诱惑青少年。有很多人就告诉他们:这个东西吸食之后,不会上瘾。外观形式上也更容易吸引青少年。这类毒品现在以一些食品的形式出现,比如说它们的包装变成跳跳糖、浴盐、味精、奶糖、茶叶,最近网上有一种从国外进口的毒品“阿拉伯茶”,这种植物的样子晒干了以后跟茶叶完全一样,但是泡起来就特别容易上瘾,毒性特别强。还有奶茶、果冻,还有一部分叫止咳水、还有一部分药片。
而一旦成瘾,毒品对青少年的危害是极大的。
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副监狱长 赵鸿雁:凡是吸食超过半年或一年以上的,他的反应、灵敏度、语言组织能力以及他的眼神都是比较迟钝的,所以说这类毒品对人的神经刺激、精神障碍刺激是非常大的。
针对涉毒青少年的特殊心理分析,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宏雁和赵红艳分别给家长、学校和社会提出了这样的警醒: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宏雁:孩子的成长阶段是不同的,和孩子之间的沟通方式也要有所变化,不能总是用老的套路来跟他(她)进行沟通,还认为孩子小,用原来那种强硬的、命令、要求式的方式来和孩子进行沟通。还延续那种方式的话往往会激发孩子的逆反心理,也是希望广大家长朋友在关注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去引导孩子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副监狱长 赵鸿雁:像政法机关等有资源的单位、学校、社会,家庭,都应该共同来做这方面的工作。父母对孩子的关注、引导、交流、监护不到位,我觉得也是导致未成年人涉毒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差不多百分之百的家长在孩子案发之前都不知道,都认为孩子还是个乖孩子,所以这就属于父母和孩子之间交流的一种缺失。还有对孩子一些社会问题的关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家长引导孩子关注社会、关注社会问题是义不容辞的一种责任。刚才我举了那么多例子,它(毒品)已经有了充斥到食品当中去的一种征兆,一旦吃上之后就会成瘾,所以我想父母一定要提醒自己的孩子千万不要随便吃别人给的零食、饮料等东西,最后一个呢我想就是一个网络的问题,网络的发展有利有弊,它对毒品的蔓延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所以我想对涉毒方面来说网络的监管,尤其对青少年使用网络的监管,应该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
是的,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面对那一张张孩子纯真的笑脸,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让这方纯净的天空不染尘埃,让整个民族的未来和发展不再为毒品所侵袭。
本期链接
《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节选)
在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毒品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境外毒品渗透不断加剧,国内制毒问题日益突出,毒品滥用问题持续蔓延,毒品社会危害更加严重。预计今后一个时期,受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加快发展的影响,国内毒品问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持续发展蔓延,禁毒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十七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原题为《【周末故事】FM:我是十六岁的高一女生,我在贩毒》)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