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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立法 | 体育法修改需进一步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法治·立法 | 体育法修改需进一步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原创 田思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
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田思源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42期
体育法修改需进一步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体育法(修订草案)没有明确表述“中华体育精神”,而是将其精神融入到具体条款的规定中。笔者认为,就“中华体育精神”在新时代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在体育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言,体育法的修改有必要明确规定“中华体育精神”。
“中华体育精神”的科学内涵
“中华体育精神”是中国体育的精髓和灵魂,是一个发展的、开放性的思想和价值体系,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精神产物。“中华体育精神”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它是广大体育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在长期体育实践和理论探索中不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2013年8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于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在沈阳会见参加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会、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会的代表时强调指出:“广大体育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以‘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体育精神来之不易,弥足珍贵,要继承创新、发扬光大。”6个方面24个字提炼浓缩的“中华体育精神”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被确定下来。
“中华体育精神”的核心是为国争光的爱国主义精神,它承载着中华民族对体育的精神追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民族性。说它是时代的,是因为“中华体育精神”是在特定历史语境与文化逻辑中形成的时代精神,它不仅是国家意志、民族文化、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的集中反映,更体现为促进人们之间的理解与接纳以及践行它所传递的信念与价值观。“中华体育精神”融合了时代精神,呼应了时代的精神需求,与时代的发展同步。说它是民族的,一方面,“中华体育精神”是中华民族在体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反映着中华民族在体育运动方面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中华体育精神”传承了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与中国人民的奋斗相结合;扎根于深厚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与中华民族的文化相契合,强化了国民对民族和国家的认同。
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是新时代体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华体育精神”是体育领域的中国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并多次强调“中国精神”。“中国精神”在体育领域有多方面的体现和不同视角的表达,如“女排精神”“攀登精神”“乒乓精神”“北京奥运精神”等。而“中华体育精神”则是对当代中国体育价值观的高度凝练和概括,是现代奥林匹克精神在中国体育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精神”在体育领域最全面、最完整、最集中的表达,是体育领域的“中国精神”。2016年8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会见第31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时指出,我国体育健儿在奥运会上的出色表现,“生动诠释了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为祖国争了光,为民族争了气,为奥运增了辉,为人生添了彩,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和全世界中华儿女的民族自豪感,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自信心,是中国精神的一个重要体现”。
“中华体育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体育领域的集中体现,对体育领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直接的推进力和影响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是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中华体育精神”的价值实现与提升。“中华体育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洽和有机融合,能够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和文明综合素养,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弘扬追求卓越、突破自我的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中华体育精神”有助于推动“体育强国”建设。“体育强国”建设需要传承和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中华体育精神”体现在体育的各个方面,它源自于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竞技体育;扎根于健康、快乐、积极向上的群众体育;辐射于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体育产业;蕴含于爱国奉献、自强不息的体育文化。“体育强国”建设离不开体育各领域的支撑,只有各领域持续健康地发展,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为国争光能力进一步增强,公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明显提升和改善,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进展,体育文化感召力、影响力、凝聚力不断提高,才能实现“体育强国”建设目标。
“中华体育精神”有助于传承“红色基因”。2021年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教育引导全党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共产党人的精神血脉。”在新中国成立72周年之际,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第一批46个伟大精神正式发布,“女排精神”作为“中华体育精神”的代表光荣入选。近年来,国家在立法修法中规定“中国精神”已渐成趋势。如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宪法类法律,规定“爱国主义精神”;退役军人保障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军事类法律,规定“爱国主义精神”“英雄主义精神”“烈士精神”“战斗精神”“牺牲奉献精神”“敬业奉献精神”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等教育科技类法律,规定“创新精神”“科学精神”“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等;红十字会法、医师法、献血法等卫生类法律,规定“人道主义精神”等。从立法情况看,根据法律性质及其规范内容的特点,不同类别的法律从不同侧面将“中国精神”在其各自领域具体化,“领域法”的特征非常明显。“中华体育精神”既是中国特色的体育精神,也是体育领域的中国精神;既是“中国精神”在体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体育领域对“中国精神”的丰富和发展。在体育法中规定“中华体育精神”,有助于在体育领域继承民族精神血脉,传承“红色基因”,既符合当前的立法趋势,也体现了我国体育发展的时代性和民族性要求。
体育法修改需要进一步弘扬和光大“中华体育精神”
体育法(修订草案)在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方面有所发展。体育法(修订草案)除保留了体育法“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第二十四条),“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第二十七条)等与“中华体育精神”直接相关的条款外,在其他体现“中华体育精神”的条款规定上,也有所进步和发展,强化了对“中华体育精神”的弘扬。如在“总则”中,将体育法第十五条“传统体育”的条款,从“社会体育”章中前移至“总则”中作为第七条,凸显了对传统体育和体育文化的重视;第八条规定的设立“国家体育节”,有助于体育精神和体育文化的弘扬与传播;第九条新增的体育活动原则,强调“遵守规则、诚实守信”;在“全民健身”章中,增加了“依法”“合规”“平等”的全民健身基本原则;新设了“反兴奋剂”章,以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在“法律责任”章中,增加了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组织者“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处罚力度,明确了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法律责任,等等。
体育法(修订草案)在总则中需进一步增加规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现行体育法第一、二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体育工作方针。“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替了原“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规定落到实处,需要体育法(修订草案)在总则中进一步规定“中华体育精神”条款,从而以“中华体育精神”为中介,促进、增强体育法实施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变成内心的自觉行动。由此,在体育法(修订草案)中通过宏观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观上的“中华体育精神”、微观上的具体条款三个规范层次体系的结构设计,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体育精神”的有机融合,实现精神价值理念与具体条款落实的有机结合。
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条,将现行体育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坚持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笔者认为,上述修改中的“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过于概括,无法判明是仅指体育领域中各类体育的均衡、充分发展,还是也包括与经济、社会等其他领域协调发展的关系。同时,该规定中并列的两个“促进”也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在逻辑上也不能自洽。“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不足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前者是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表述,而后者是以目标为导向的立法愿景。综上,笔者建议将上述规定分为两款予以修改。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繁荣体育文化,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第2款规定:“国家坚持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实现各类体育协调发展,促进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融合发展。”其中第1款比较原则,层次更高,第2款相对具体,重在操作。这样的修改弥补了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不足,又增加了“中华体育精神”和“体育文化”的内容,同时也与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规定衔接的更加紧密,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繁荣体育文化”有助于实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是对“推动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立法目的的具体落实等。在体育法修改中规定“中华体育精神”,可以传承和弘扬体育领域特有的“中国精神”;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中华体育精神”为中介,实现在体育领域的法律转化;可以对体育法其他相关条款起到纲举目张的统领作用,通过体育法对“中华体育精神”的规定和在具体条款中的进一步落实,强化全国各族人民在建设体育强国、发展体育事业中的共同思想道德和精神基础。
编辑:屈赫赫 李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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