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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前公安局长违规开会决定撤销刑案,三名局领导被问责

澎湃新闻记者 王乐 实习生 丰凤鸣
2016-10-20 13:5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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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凤阳县一起本来应该移送检察院的故意伤害案件,在时任县公安局局长杨群昌主持开会研究后被决定撤销。

2016年7月19日,安徽滁州市公安局纪委下发了一份处理凤阳县公安局3名违规撤案领导的通报,时任凤阳县公安局局长、正副政委分别被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10月18日,办理此案的凤阳县临淮派出所所长梅立功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该故意伤害案已移送至凤阳县检察院,9月29日检察院已回复该故意伤害案审查后建议不起诉,“此案就此结了”。

凤阳县公安局民警庄家凤称,违规撤案一事是他举报的,局领导干预刑案在凤阳县公安局曾有“先例”。

轻伤案立案后不能撤销

滁州市公安局纪委的文件显示,这起发生在3年前的故意伤害案被违规撤销,牵涉凤阳县公安局三名时任局领导。

文件称,2013年5月6日,凤阳县临淮中学教师杨某与在校学生杜某发生冲突,杨某挥拳打断了杜某的鼻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6月9日,凤阳县公安局对杨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然而,到了2014年1月2日,时任凤阳县公安局局长杨群昌主持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该案予以撤销。

受伤学生杜某的父亲对澎湃新闻表示,2013年8月,在凤阳县临淮派出所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在所内签订了和解书,杨某对杜某赔礼道歉,并同意支付杜家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对方也赔偿损失了,后面追不追究我们没管了。”

2016年7月19日,滁州市局纪委下发文件称,此案的撤销决定是错误的。虽然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赔偿协议,但仍应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移送起诉。因此,市局纪委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三人做出如下处理:给予杨群昌通报批评,任海燕、韦邦贵诫勉谈话。

文件同时责令凤阳县公安局对杨某故意伤害案进行纠错,按法定程序办理。

滁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教导员杨毅对澎湃新闻表示,“从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已经立案的轻伤案件按规定是不能撤案的。

公开资料显示,该故意伤害案案发时,杨群昌为凤阳县公安局局长,任海燕、韦邦贵为该局正、副政委。据滁州市政府网信息,2016年5月,杨群昌已调任滁州市公安局副调研员。

10月20日,滁州市公安局人事科民警许伟告诉澎湃新闻,韦邦贵现在市公安局任职,韦的调动是因为家属工作地调动,按照相关政策调整岗位。

杨群昌任局长期间

澎湃新闻搜索公开报道发现,杨群昌2012年6月至2016年5月任凤阳县公安局长期间,该局至少8名干警因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被判刑,包括一名副局长董明松,曾受贿干预多起刑事案件。

董明松案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4年,曾有9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嫌疑人亲属向董明松行贿,请求包括不予抓捕、帮助办理取保、从轻处理、打听案情等等。

2014年12年月,董明松一审被判受贿罪,获刑10年,2015年4月,滁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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