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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健委:将积极推动延长女方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倡导共担责任
浙江省卫健委11月18日答复网友时提到,“延长孕妇产假及男士的陪产假问题”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核心内容相吻合,但是修改《条例》事关大局稳定,涉众面广、影响力大、需求不一,务必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需经评估、论证、研讨、征求意见等程序。
稍早前,有浙江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同事(广东人)一怀孕就把劳工合同转回了深圳,要求调去深圳分公司工作,因为深圳产假178天,把同为孕妇的我羡慕到了。希望能适当延长产假,给产妇和宝宝更好的环境。同时,爸爸作为家庭重要的一份子,在产妇需要安抚,宝宝需要照顾的情况下,只有15天的陪产假,实在是太少了。延长爸爸的陪产假,有利于减少产妇的产后抑郁,有利于生育率的提高。”
浙江省卫健委11月18日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启动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目前《条例》修改工作还在推进中,我们将综合考虑您的建议,会同省人大、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积极推动延长女方产假和男方护理假,从法律政策上进一步保障产妇权益,倡导男女共担家庭责任,为我省率先构建育儿友好型省份提供法律保障。
“浙江省现行产假98天加30天奖励假制度已经执行5年,但在全国范围内比较仍旧属于最低的几个省份,从网络言论和实际了解情况看,机关单位及国企等执行较好,但不少企业在30天奖励假的执行上存在问题。”今年10月19日,曾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反映。
这名网友表示,“近年来,国家出台各项政策支持鼓励生育,以及放开三孩,并要求各部门出台相应措施保障生育,于是近几个月来,各省已经陆续进行制度修订延长产假,其中不乏原本产假天数就比浙江多的省份,而浙江迟迟没有动作。在此建议,浙江作为经济发展的先行省份,在社会保障和民生福祉上也不应落在后面,希望政府加快政策修订速度,尽快推出相应保障措施,真正保障女职工权益。”
对此,浙江省卫健委曾于10月27日回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时启动了三孩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起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预计近期能够颁布。我们将综合考虑您的建议,会同省人大、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积极推动延长产假奖励假。同时,加大今后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定于11月23日上午至11月25日下午在杭州召开,而会议的一项建议议程就是“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围绕人口计生条例的修改,浙江有关部门早前已分赴各地调研,讨论交流了鼓励生育的综合性措施以及延长产假的利弊等。
其中,据微信公号“余杭人大”11月12日消息,11日上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丁祖年一行赴我区调研《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相关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来自企业、学校、医院等各行各业代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聚焦再婚夫妇生育子女、医疗保健服务、生育产假延长、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围绕条例如何修改展开热烈讨论,畅谈所思所想所感。
丁祖年指出,计划生育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此次条例修改一方面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政策落细落实,加大社会育儿、托儿所等普惠性机构建设,科学合理均衡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同时,此次调研也听到了很多高质量、站位高的意见建议,回去将认真梳理和研究各地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更早前的9月23日,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方腾高带队,由省司法厅与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组成两个立法调研组,赴舟山开展《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条例(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立法调研。调研组就两个立法项目分别召开立法座谈会。
其中,舟山市司法局组织了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总工会等二十余家单位和制造业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乡镇代表、农村居民代表等相关领域人士参加《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立法座谈会。
会上讨论交流了舟山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与收回的管理情况、延长产假的利弊、鼓励生育的保障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方腾高指出,近年来,我国的生育政策发生了较大转变,生育意愿涉及个人自由、经济条件、学校教育、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因素,鼓励生育不能仅依靠延长产假等规定而应采取综合性措施。此外,延长产假也有利有弊,既要保障妇女权益,也要充分考虑女性就业、企业负担等方面的影响。
方腾高最后强调,要认真研究本次调研成果,充分吸收各方有益意见,汲取“最大公约数”,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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