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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评百色王杰性侵案:爱和感恩不是免于监管的理由

程盟超/中国青年报
2016-10-19 16:13
来源:澎湃新闻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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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法院一审以强奸罪、诈骗罪判处王杰(被告人左一)有期徒刑16年。  隆林法院 图

上周,原“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因强奸、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很难相信,这个戴着眼镜、黝黑瘦小的男人,能在整整7年间,假借资助贫困学生的名义,通过毫无资质的“爱心网站”,一面强奸多名农村女孩,一面将善款揣入个人腰包。以至于东窗事发时,很多人惊呼“天使变成了魔鬼”。

这能代表一部分人的思维,即“好人”不会干“坏事”;或者说,没有对慈善事务进行质疑的习惯。

有人说,中国是人情社会,鲜有人好意思把好事放到台面上质疑。其实不然。前几年天灾之时,网友们还热衷于讨论、比较“谁捐得太少”;而近些年,民间对各色名目慈善组织的监督越来越多,就是一种看得见的进步。

慈善监督在中国普及难在哪儿?王杰所在当地一位官员的话可以帮我们管中窥豹。接受采访时,他坦诚这一地区“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自我发展能力弱,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当慈善事业连“温饱”需求都满足不了时,自然也没能力去仔细甄别“好心人”。

《中国慈善报告(2015)》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核算社会捐赠总价值达到1981亿元,比2013年增长了17%。捐赠总额的增加无疑彰显了“量变”的成果,但当把目光放在慈善监督等制度性问题时,就会发现中国慈善行业还处在一个相当初级的阶段。

对比见差距。在公益事业完备的多数发达国家,慈善机构一律配有独立、毫无利益相关的监管委员会进行监督。且因享有税收优惠,机构每年都须向政府汇报经营情况,不能开展注册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各项经营数据也必须完全对社会公开,任何人都有权查阅。

而在我国,直至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法》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

《慈善法》实施后,唯愿管理部门能够切实执行法律,将“披着羊皮的狼”的伪装及时掀开。严厉监管会带来一时之痛,但长期放任慈善行业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却必然打击社会的爱心。

就像当年的“百色助学网”没有按规定登记,民政部门却在知晓其存在的情况下不主动查处;王杰公开谎称自己是县委工作人员,当地机关也未见一人揭谎;直至发现了问题的志愿者向警方报案,对方竟将电话挂断。很难想象,本就有待拨云见日的慈善事业如果缺乏公正清明的监督,会演变成多么脏乱差的一汪污水。

在常规的监管外,《慈善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其实,我国早已有过类似的尝试。2013年,广州市政府就直接批准成立了名叫“慈监委”的民间第三方慈善监督机构。当时主管慈善事务的广州官员曾表示,政府监管带有一定的被动性,是最后一关。在既有慈善无法面面俱到的情况下,不如拓宽民间监督渠道,交给第三方专业机构。

3年之后,广州市政府的眼光依旧具有前瞻性。当慈善需要监督愈发成为共识之时,更高效地处理来自民间的举报投诉,非但不是爱的负担,反而是爱的净化。

(原题为《爱和感恩不是免于监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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