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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核电司原司长受贿千万被判12年半,只承认收98万

黄晓宇/北京晨报
2016-10-19 10: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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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原司长郝卫平

北京晨报10月19日消息,曾被戏称为“核电一哥”的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原司长郝卫平受贿案近日宣判,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郝卫平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

“核电一哥”落马

郝卫平今年53岁,2004年任电力处处长,2008年国家能源局成立时升为电力司副司长,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任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司长。

2013年3月,国家能源局与电监会合并成立新能源局,两个月后郝卫平改任新能源局核电司司长。2014年被免去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司长。因主管全国电力项目的审批,郝卫平被外界称为“核电一哥”。

2013年5月,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被调查。随后一年多内,包括价格司原司长曹长庆、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等在内的多名干部被立案查办,其中就有核电司原司长郝卫平的名字。

涉案1200余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2年间,郝卫平利用其担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电力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单位在电力项目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刘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934万元,美元3.5万元,以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两套,共计折合人民币1240余万元。

庭审否认大部分受贿

记者了解到,郝卫平落马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及8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事实,还检举揭发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等人。不过在庭审中,郝卫平却对指控的大部分事实均不认可,仅承认收受了98万元。辩护人则认为,郝卫平的行为虽构成受贿罪,但起诉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均不成立。对此,法院则认为其翻供的理由有悖常理,难以成立。

法院认为,郝卫平受贿事实中,绝大部分受贿事实系两个以上行贿人共同向郝卫平行贿,行贿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或者行贿人虽是一人,但行贿前后曾向上级领导、相关人员汇报、告知给郝卫平送钱,上级领导、相关人员的证言对行贿人的证言予以补强。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郝卫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郝卫平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退缴在案;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郝卫平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

(原题为《“核电一哥”受贿1200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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