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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二期)

2021-11-18 21: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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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永峰与庆阳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庆阳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小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庆阳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小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庆阳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环县回生果品公司办公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姜小军,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飞天路17号25号楼162号,居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22101197105130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姜小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姜小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姜小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338.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雷伟琴与常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翠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雷伟琴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常翠梅,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代掌村代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30745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常翠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常翠梅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常翠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0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环县霞光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环县霞光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楠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环县霞光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桂霞,女,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刘口子队人,环县霞光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号:6228221974081333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环县霞光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马桂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桂霞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环县霞光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723558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陈荣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陈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陈荣,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土桥乡杨河村杨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22000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陈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陈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陈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8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登武与刘登学侵占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登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汪宝忠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登学,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宋掌村元城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12044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登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52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海军与刘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风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苏海军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风勇,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刘口子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锦江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7707053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风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03984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车道乡魏洼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协会与刘选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选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车道乡魏洼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协会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选源,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魏洼村马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5020645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选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选源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选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车道乡魏洼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刘选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选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车道乡魏洼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选源,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魏洼村马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5020645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选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选源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选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兴合与刘亚刚、王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亚刚、王有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兴合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有财,男,汉族,1996年7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宋掌村芦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607184919。

被执行人刘亚刚,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王庄村刘寨科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42249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亚刚、王有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亚刚、王有财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亚刚、王有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372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裴丽丽与拓红武抚养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拓红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裴丽丽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拓红武,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樱桃掌村碾盘掌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环江花园E区5109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50218457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拓红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拓红武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拓红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3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龙与苏会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会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龙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会泽,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代掌村代掌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南关社区环洲路83号1栋3单元10层10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92031545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会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会泽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会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4087.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严忠与王栓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栓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严忠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栓柱,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朱吊渠村小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80845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栓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栓柱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栓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502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薛彦贵与王兴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兴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薛彦贵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兴鹏,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杨新庄村高庄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31549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兴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兴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兴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923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勇与王重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重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孙勇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重宁,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王西掌村王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1124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重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重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重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72498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虎明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许虎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虎明,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西川村许南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8062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虎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虎明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虎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4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云科与杨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永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赵云科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永军,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苦水掌村沿路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8104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永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永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永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岁祥与杨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永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岁祥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永军,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苦水掌村沿路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8104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永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永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永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6794.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汪宝忠与姚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建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汪宝忠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姚建红,男,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苦水掌村姚前滩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22145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姚建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姚建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姚建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032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苏鸿伟厨卫洁具门市部与张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苏鸿伟厨卫洁具门市部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斐,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万安村叶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12745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斐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813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廷智、王对对与赵怀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怀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廷智、王对对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怀斌,男,汉族,1961年3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万安村赵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103274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怀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怀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怀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350681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邹广德与拓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拓红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邹广德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拓红武,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樱桃掌村碾盘掌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环江花园E区5109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50218457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拓红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拓红武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拓红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58426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标题:《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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