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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三期)

2021-11-17 16: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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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董某权与袁爱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爱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袁爱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爱文,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村蔺家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20903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爱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爱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爱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78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杜某军与慕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慕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斌,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82019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113.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封占祥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封占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封占祥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封占祥,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农民,住华池县城壕镇庙湾村供桥组29号。身份证号:6228231978080910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封占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封占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封占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某鹏与刘治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治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刘治鑫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治鑫,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碾盘岭村大塬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8190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治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治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治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312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贺军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贺军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贺军锋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贺军锋,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王咀子乡银坪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31977091824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贺军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贺军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贺军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某奇与高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东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高东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东明,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赵掌村彦麦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10221989020335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东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东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东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520.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某与庆阳立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订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庆阳立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庆阳立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锋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庆阳立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滨河路新时代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黄剑锋,该公司总经理,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下周塬队人,身份证号:622822199202152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庆阳立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剑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庆阳立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3903.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全国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敬全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敬全国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敬全国,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村魏家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7011800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敬全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敬全国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敬全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43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海银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刘海银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海银,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村大庄台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11203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海银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海银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海银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某东与刘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子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刘子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子华,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平路庙乡阿坡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105261981061167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子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子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子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2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路东峰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路东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路东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路东峰,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安肴村路家掌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51604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路东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路东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路东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罗某鑫与王小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小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王小能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小能,女,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碾盘岭行政村宽掌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71994040335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小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小能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小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某存与马成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成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马成相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成相,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吴城子村方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0150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成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成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成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伏林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伏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马伏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伏林,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南关村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4212719671202165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伏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伏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伏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某花与侯立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立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侯立鑫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侯立鑫,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常兆台村丁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32441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侯立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侯立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侯立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某真与郭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俊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郭俊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俊峰,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闫塬村胡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40319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俊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俊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俊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77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齐有存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有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齐有存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齐有存,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村齐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9160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齐有存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齐有存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齐有存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693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屈港港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屈港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屈港港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屈港港,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村殷屈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7050203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屈港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屈港港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屈港港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7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汤某峰与白建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建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白建会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建会,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合道乡赵合村阴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8012011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白建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白建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白建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526.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田某宝与李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保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李保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保德,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天池乡小陡坡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1050503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保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保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保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5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脱荣荣、脱炎宁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脱荣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脱荣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脱荣荣,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村寺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103100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脱荣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脱荣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脱荣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脱荣荣、脱炎宁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脱炎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脱炎宁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脱炎宁,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村寺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405210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脱炎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脱炎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脱炎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银川第一公司、段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段聪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段聪,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张崾岘乡沙塬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127261987122084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段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段聪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段聪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276.5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银川第一公司、段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银川第一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银川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银川第一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高台寺村高台七队3号楼103号,法定代表人:陈铭伟,男,身份证号:37232119860824025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银川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铭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铭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银川第一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276.5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某龙与刘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刘彦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彦明,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杨米涧镇牛家湾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127251991031330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彦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彦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彦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6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薛某政与邓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邓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邓苗,女,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老庄湾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52803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邓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邓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邓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28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阎军祥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阎军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阎军祥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阎军祥,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村芦草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8221990082103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阎军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阎军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阎军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某珠与胡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志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胡志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志江,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胡家咀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8292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志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志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志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443.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翟某金与张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银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张银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银文,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村王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28221986011003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银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银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银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04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贾云民间借贷、劳务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贾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云,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贾驿村前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62141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贵清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贵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张贵清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贵清,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住府谷县三道沟乡兴伙盘村水井梁自然村007号,农民,身份证号:6127231964040348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贵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贵清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贵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郭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京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郭京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京荣,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盐池县惠安堡镇郭东湾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032199309192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京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京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京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122.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某凯与马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文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马文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文文,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村刘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2403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文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文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文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某荣与张万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万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张万长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万长,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苏北岔村小庄渠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北关。身份证号:622822198508210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万长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万长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万长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7468.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魏义、沈拴栓、郭鹏、赵爱芳、沈彦山、张三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郭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鹏,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郝集行政村李保崾岘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92719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133.3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魏义、沈拴栓、郭鹏、赵爱芳、沈彦山、张三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拴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沈拴栓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拴栓,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魏塬行政村魏洼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115234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拴栓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拴栓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拴栓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133.3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魏义、沈拴栓、郭鹏、赵爱芳、沈彦山、张三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彦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沈彦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彦山,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文吊咀行政村沈塬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5072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彦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彦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彦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133.3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魏义、沈拴栓、郭鹏、赵爱芳、沈彦山、张三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魏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义,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魏塬行政村魏洼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9022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133.3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魏义、沈拴栓、郭鹏、赵爱芳、沈彦山、张三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三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张三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三杏,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文吊咀行政村沈塬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92111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三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三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三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133.3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魏义、沈拴栓、郭鹏、赵爱芳、沈彦山、张三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爱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赵爱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爱芳,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郝集行政村李保崾岘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214004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爱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爱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爱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133.3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朱某锋与马满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满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马满相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满相,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吴城子村方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2120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满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满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满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1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标题:《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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