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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保厅责令成都机场立即拆除X射线安检仪,并调查追责
近日,“成都双流机场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仪对旅客实施照射检查”一事,引起广泛关注。10月12日,省环保厅根据环保部相关复函精神,发出《关于责令立即拆除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通知》,要求成都双流机场在已实际停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基础上,立即拆除该设备。同时,省环保厅还将指定成都市环保局,对成都双流机场擅自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10月10日,环保部向省环保厅发出《关于对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辐射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复函》,对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照射水平、辐射安全监管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回复。复函要求,四川省环保厅严格执法,对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公众安全。
这种机器为Ⅲ类射线装置,应纳入辐射安全监管
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照射强度是否在豁免水平?环保部回函说,根据我国《射线装置分类办法》,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属“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范畴,为Ⅲ类射线装置。
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能否随意使用?环保部回函明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取得省级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纳入辐射安全监管。
不得在公共场所对公众大规模使用
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能否针对大规模人群使用?环保部回函明确,根据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和国际辐射防护实践,不得采用电离辐射设备进行大规模人体相关普查性质的检测。因此,使用单位应确定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正当性并严格限定其使用范围和对象,不得在公共场所对公众大规模使用。
责令立即拆除该设备,开展调查
12日,省环保厅向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责令立即拆除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环保部《关于对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辐射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复函》精神,成都双流机场擅自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涉嫌违反环保法规,现责令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实际停止使用的基础上立即拆除该设备。
同时,省环保厅将按照管辖权指定成都市环保局,对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按程序开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要求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全力配合有关调查工作。(本文原题为《四川环保厅责令成都机场立即拆除X射线安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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