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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明确如何答复个性化需求
11月16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该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提升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我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形成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5日。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明确了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相关办法,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考条件及录取结果等;学生管理规定,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等;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政府采购有关情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学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草案》第九条规定:除高等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的个性化需要,向高等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草案》另在第十九条列举了7种情况,对高等学校应如何答复个性化需要作出明确:
所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所需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高等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提出相同需求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比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则是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分为属于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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