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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公司资金源于非法集资仍放贷,多人因“自洗钱”被捕
11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举行“惩治洗钱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市首例“自洗钱”案件。
浦东检察院介绍,被告人程某在董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董某名下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银行卡,期间,被告人程某多次冒用董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通过实施转账、消费及借呗、备用金借款、花呗消费等行为,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2万余元。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将诈骗所得的其中6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再转至其本人银行卡提现后用于借贷给他人及经营性支出。
2021年9月,浦东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自洗钱)对被告人程某提起公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上海市首例自洗钱案件。
此外,浦东检察院还通报了一件金融领域“自洗钱”典型案例。
该案中,2015年12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宋某通过线上投资平台非法募集资金19亿余元,并将上述募得的资金均归集于自己实控的B公司银行账户中,并和该公司其他来源的资金混同,放贷给线上及线下的借款人赚取息差。2021年3月1日至今,犯罪嫌疑人胡某、冯某等人,明知公司部分放贷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的所得,仍帮助公司设计贷款模式、推广贷款业务等,协助公司掩饰、隐瞒犯罪资金来源,共计涉及资金2700万余元。2021年8月23日,浦东检察院以洗钱罪(自洗钱)对犯罪嫌疑人胡某、冯某等人批准逮捕。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这就意味着3月1日之后,“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浦东检察院表示,洗钱犯罪助长上游犯罪,危害金融秩序。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检方提醒:自行“清洗”赃款也是犯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选择合法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抵制地下钱庄交易。不要以自己或公司名义为他人开设帐户,更不要使用上述帐户为他人转账。洗钱方式千千万,保护好个人信息最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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