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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订将考验职业打假人,界定“营利为目的”或成难题
近年来,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牵动着公众的敏感神经,稍有风吹草动,便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基于此,职业打假人也频频进入公众视线。然而,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职业打假人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随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结束,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打假成为一种职业
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两副索尼耳机,他意识到这可能是假货。紧接着,他又买了10副,然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的规定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由此,王海开创了中国职业打假之路,成为中国职业打假标志性的“第一人”。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消法》刚颁布时,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规范,很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老百姓对这些假货深恶痛绝,一听说有个王海出来打假索赔,大家都觉得十分解气,把王海称为打假英雄。”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对本报记者说。
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后,第55条变双倍赔偿为假一赔三,并以500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
“职业打假人一旦打假成功,收获的利益就十分可观。”陈音江表示,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职业打假人的发展。
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就该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这被外界解读为职业打假人拥有了合法身份。
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主张10倍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诉讼的积极性。”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介绍说。
拥有了合法身份,又可通过打假获得赔偿,职业打假人队伍迅速壮大。“我们调查发现,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上升趋势。”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说。
北京市二中院今年3月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食品维权案件数量随之猛增,超过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恶意索赔成牟利手段
“随着我国产品质量的提升,寻找问题产品不再那么容易。部分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了偏离初衷的倾向,原本是通过打假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做法,逐渐演变为一些人牟利的手段。”陈音江说。
记者了解到,有的企业一年支付给职业打假人的调解费用甚至高达1000万元。
9月21日,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主办的座谈会上,多家大型连锁商超的负责人纷纷发声,控诉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行为。
“现在每个门店平均每天都会遇到七八次恶意打假,而且最近特别严重。” 大润发相关负责人潘秉纬说,“比如他们提前找好问题商品,买10件但分10次结账,每件商品的单价也就三四元钱。但他们是分批次索赔,因为法律规定每次索赔的最低赔偿金额是1000元,所以一天净赚就是1万元。”
“过去一年,我们仅在北京地区遇到的职业打假案例就有5000起。”物美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孙文波表示,超市曾通过监控发现,有人专挑即将过期的牛奶,然后藏到纸尿裤堆里,过两三天再去取出来结账,然后直接去服务台索赔。“像这种情况我们有全程拍摄的,就立即报警了。但95%以上恶意打假都很难有监控证据,在这种‘打假’面前企业往往是没有反击力量的。”孙文波说。
而家乐福有关部门负责人陶骏则表示:“现在职业打假人的套路是先民事、后行政。打假人在买到所谓的‘问题’产品后,会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依据,与商家联系索赔。如果商家不赔,他们就提起诉讼。如果得不到法院支持,他们就去找食药监或者工商部门解决。如果得不到解决,他们就提起行政诉讼,并把我们列为第三人。仅这个季度,我们被列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就有10多起。他们通过给政府施压,来逼迫我们进行赔偿。”
职业打假人需回归正确方向
面对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困扰,“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支持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造成很大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常常让正常维权陷入被动,扭曲了《消法》的立法初衷。而反对方则认为,职业打假虽然有营利目的,但也是在与经营者较真,在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方面有积极作用,不应受到《消法》的排斥。
“当前最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陈音江说。
律师毛伟旗表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职业打假人,在实践中不宜确认其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职业打假人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抑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但考虑到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法》对消费者的界定。”
对此,楚东表示赞同。他认为,职业打假人准确定义应该是职业索赔者,而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只买问题商品,有组织、有法律背景,且购买频次高,营利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营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陈音江表示,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征求意见稿把“以营利为目的”排除在外,对引导职业打假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但对《消法》的有关修订,也有人提出质疑,一旦通过,未来操作中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将成为一大难题。 (原题为《职业打假人,如何跨过“合法性危机”这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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