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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风险管理指引:董事会承担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澎湃新闻
2016-09-30 16:0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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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9月30日,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陆续制定了各类审慎监管规则。

银监会指出,近年来,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紧密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陆续制定了各类审慎监管规则,覆盖了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理等各个领域,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规制体系。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从现有规则中梳理提炼出共性要素,同时参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了《指引》,形成了中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统领性、综合性规则。

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于学军曾在今年7月《指引》征求意见稿下发次日表示,所谓全面风险管理,就是要覆盖银行业所有的风险,采取审慎理念和冲破原则,将所有的风险不仅覆盖,而且要提出拨备,防止有偿风险,把各项事情工作做在前面、做好。

《指引》共8章54条,包括总则,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管理及附则,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匹配性、全覆盖、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加强外部监管。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最终责任,职责包括建立风险文化;制定风险管理策略;设定风险偏好和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审批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审批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信息披露;聘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高管人员,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等。

《指引》还要求董事会将首席风险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并保持首席风险官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直接向董事会汇报。首席风险官的调整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公开披露,同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调整原因。

根据《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其有效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反映风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变化,并在银行内部得到充分传导。

风险偏好则必须书面制定,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机构内传达并执行。风险偏好的评估也至少一年一次。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风险限额应当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流动性、交易目的等。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送风险限额使用情况。风险限额临近监管指标限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指引》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压力测试体系,明确压力测试的治理结构、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验证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结果运用。压力测试须定期开展,且应当覆盖各类风险和表内外主要业务领域,并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指引》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缺乏统领性规制。近年来,银监会陆续制定了各类审慎监管规则,覆盖了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理等各个领域,比较系统,但仍然缺乏一个针对全面风险管理的统领性、综合性规则。因此,有必要制定关于全面风险管理的审慎规制,为银行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供政策依据和指导。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践有待完善。我国银行业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上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有待完善:第一,全面风险管理的统筹性和有效性有待提升。第二,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起步相对较晚,精细化程度有待提高。第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成果的应用较多基于银监会的监管要求,深度和广度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三是国际监管改革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都在积极完善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制度。2012年,巴塞尔委员会修订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完善和细化了原则15“风险管理体系”的各项标准。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针对公司治理、风险偏好、风险文化和风险报告等全面风险管理要素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指引》的制定既是积极适应国际监管改革新要求的结果,又有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

二、《指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指引》的起草主要基于以下思路:一是形成系统化的全面风险管理规制。二是提出风险管理的统领性框架,强化全面性和关联性视角。三是提高可操作性,提供全面风险管理和监管指南。四是引入《核心原则》最低标准,反映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五是充分考虑各类机构的差异化情况。六是注重与已有规制的衔接。

三、《指引》对全面风险管理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答:《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四点管理原则:一是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二是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三是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四是有效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四、《指引》对全面风险管理提出哪些主要要求?

答:《指引》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五个主要要素,包括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等。《指引》对以上要素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风险偏好,《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并提出了风险偏好应包括的七项具体内容。关于风险限额,《指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同时,在风险限额临近监管指标限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指引》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提出哪些要求?

答:《指引》采用了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理念,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经营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六、《指引》是否充分考虑各类机构的差异性?

答:《指引》定位于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供系统性指导框架。在此基础上,《指引》充分考虑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化情况。一是区分适用和参照执行。适用范围明确为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二是明确匹配性原则。考虑到各类机构特点的差异性,《指引》明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匹配,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三是部分条款增加了适用的前提条件。如对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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