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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律协延长准律师实习期被告,败诉后上诉称不宜受司法审查
9月27日,王蔚君收到了海南省律师协会的上诉状。半个多月前,他刚刚在与海南省律协的行政诉讼中获得胜诉。
2015年5月,因不服被“延期6个月”的考核结果,还是“准律师”的王蔚君将海南省律协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上述决定。2016年9月6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判决撤销海南省律协对王蔚君作出的延期考核结果。
海南省律协在上诉状中写道,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是行业自律组织内部组织的考核行为,具有行业规范特点和自由裁量权,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应受司法审查尊重。
澎湃新闻曾报道,王蔚君是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教师。2014年,他在海南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期届满,参加海南律协组织的实习培训和考核后,被列为考核不合格人员。海南律协给出的原因是他在实习期间中途调到大学任职,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王蔚君不服这一考核结果,向海南律协申请复议,未果。2015年5月22日,他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9月,该院以“海南律协不属于行政部门,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王蔚君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该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发回龙华区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9月6日,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海南律协对王蔚君的考核结果。
海南律协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该协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错误,且遗漏重要事实、审查对象错误。“本案审查的对象应当是律协对王蔚君作出‘延期6个月’的实习考核结果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要求王补正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律协给予其延期6个月的考核结果。”
此外,海南省律协还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律师协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是履行行业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规范作出的内部考核结论,是司法行政机关是否许可律师执业的前置条件,也不是行政行为。”
海南省律协在上诉状中还总结道,行业组织可以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但只有在行业组织履行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或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时,才能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是行业自律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因而既非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也非行政机关授权而为的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2月,海口中院将该案发回龙华区法院继续审理时,曾在裁定书中写道,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也基于法律规定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因此,海南律协对王蔚君作出的考核结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延期6个月的考核结果对王蔚君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王蔚君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在上诉状的最后,海南省律协还写道,即使本案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审查方式也存在不当,对于行业自律组织,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应受司法审查尊重,对其内部行为的审查,不宜完全依据对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实体性要求来进行审查,而应当进行形式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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