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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0月8日起全面实施,房产证不用换
9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获悉,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10月8日起,上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设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介绍,10月8日起,上海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原则,各区县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6月12日,上海奉贤区在上海市率先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截止9月27日,奉贤区共颁发7380本不动产权证书和11166本不动产登记证明。
【问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26问
1、什么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指的不动产是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指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2、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登记的关系?
上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原房地产登记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要求基本不变。
3、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类型?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文件登记等。
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哪个部门?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上海市《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核发机关。
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事务。
6、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何时实施?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10月8日起,上海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7、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登簿→发放权证。
8、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原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与房地产交易窗口同址办公。
9、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可见《业务办理告知单》。
10、哪些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须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11、不动产登记的委托申请有哪些要求?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认证。
12、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异议登记为当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告日期不计算在内。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需补齐文件的,补齐日为受理日。
13、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非法占用土地、海域的;
2、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
3、不能提供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的;
4、不动产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4、提交虚假的申请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5、不动产登记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长啥样?
1、《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监制,全国统一样式。
2、《不动产权证书》封面为红色,主要记载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以及权利其他状况等信息。
3、《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单页,主要记载证明权利或事项、权利人、义务人、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以及权利其他状况等信息。
16、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房地产权证还有效吗?
此前依法颁发的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17、哪些权利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18、哪些权利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权、地役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以及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文件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9、共有不动产可以分别持证吗?
共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中心应当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持证人;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人分别持证的,证书上“权利人”栏填写持证人,“权利其他状况”栏填写其余共有人。
申请换补发共有不动产权证书不改变其单独持证或分别持证的状态。
20、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了怎么办?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中心申请补发,并提交相关资料,委托登记中心在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上刊登遗失、灭失声明。自声明刊登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中心向不动产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21、《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使用期限有什么含义?
《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载的使用期限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承包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
22、《不动产权证书》可以加载密码吗?
《不动产权证书》默认不加载密码。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持证人如需要可申请加载密码。
23、什么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及原始资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4、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查询申请书(说明查询目的、利害关系);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相关规定出台前,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参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相关收费办法出台前,收费标准维持现状不变。
25、如何办理不动产的继承?
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利民,对不动产继承的转移登记中不再要求强制公证。在办理继承的转移登记过程中,既可以通过提交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也可以提交相关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但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提交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登记机构出具的收件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不齐备的,仍应当提交公证文书。
继承权未经公证的转移登记需在发证前公告三个月。
26、有违法搭建的房屋或者承重结构被损坏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抵押等登记?
不可以。应当先拆除违法建筑或修复房屋承重结构,由行政执法机构认定附有违法建筑或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已完成整改,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做相关记载后,才可办理其他相关登记。
(来源:上海市规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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