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康美案判了!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获赔约24.59亿元
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出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证券简称“*ST康美”,600518)被判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
据11月12日公布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以投服中心代表原告方胜诉。这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本次判决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
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请求发起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
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同意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历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后,广州中院于11月12日开庭宣判。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实施日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广州中院委托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以“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损失测算后受损投资者52037名,损失约24.59亿元。判决认定该损失由康美药业向投资者予以赔偿。
此外,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承担100%连带责任的有: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中珠江”),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
承担20%连带责任(约4.92亿元)的有:董事马汉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监事会主席罗家谦、监事林国雄、副总经理李建华、副总经理韩中伟、副总经理王敏。
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的有: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
承担5%的连带责任的有: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约1.23亿元)。
据悉,该案是《证券法》2019年修订后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表示,其认真履行公益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责,积极为被代表投资者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2021年7月22日代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选为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9家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之一。后续投服中心将继续发挥投保机构作用,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特别代表人诉讼债权人合法权益。
此外,投服中心进一步表示,将于上诉期间届满前在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及投服中心官网(http://www.isc.com.cn/)公告投服中心是否就一审判决进行上诉,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案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查询本人是否获赔。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1月12日发布的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中表示,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