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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之虚假变造骗税出口额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虚假变造骗税出口额
1、真货买票借道骗税
虽有真实出口业务但没有退税资格的骗税分子通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壳”,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借道以自营出口方式获取退税款并进行瓜分。如,崔某在危地马拉开设销售部,从广东等地市场采购无票服装出口。
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经过策划,通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装厂客户虚构成自产服装,外贸企业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并申报退税。服装厂按票面金额4%-5%的开票费购买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顶开给外贸公司的专用发票,实际骗取出口退税款1221万元。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提供办理海关出口报关、外汇结算、出口退税等服务,是国家鼓励的新业态,但许多平台经营者错误认为是假自营真代理合法化。
骗税分子乘机利用平台交易量大、多方对新业态缺乏监管经验的特点,将不能退税的货物大量借道平台骗税,甚至出现以事业部形式挂靠借壳从事“四自三不见”经营和外籍人士参与其中的情形。
有案例显示,以国内国际化市场为据点,通过外籍人士设立外商驻华采购办事处,搭建货代平台,收购不予退税出口业务,通过购买出口数据、虚开发票等手段,在平台未实质性参与下借道报关出口骗取退税。
2、隐匿内销抵顶骗税
近年来,骗税有向生产企业蔓延的趋势。除惯用的虚假出口等手段外,生产企业利用免抵退税政策的特性,在真实货物出口下,隐匿内销销售收入,将生产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以偷税之名行骗税之实。
营改增后,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等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给高报价格虚抵进项带来了巨大空间。
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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