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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付不足修车可减项目?奔驰一4S店因欺诈被判3倍赔偿
江苏南京的万先生将自己事故中受损的奔驰车送至4S店维修,结果4S店因保险赔付不足,维修时竟然“偷工减料”,没有更换事故中损坏的2条前安全带。
11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经该院终审,驳回案涉奔驰4S店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认定4S店构成消费欺诈,判决退还维修等费用并支付维修费三倍的赔偿金。
2020年,万先生驾驶奔驰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被送至南京某奔驰4S店维修。经保险公司核实,确认车辆定损金额近12万元,定损清单中的应维修项目包含2条前安全带工料费共计1.4万余元。数日后,4S店通知车已修好,万先生没仔细检查便直接开走。
此后,车辆行驶中频繁报警显示前安全带故障。刚更换的安全带为何短期内又出现故障?万先生将车辆送往其他4S店检测,发现车辆前部原本应更换的左、右安全带并未更换。万先生随后向维修车辆的某奔驰4S店交涉,但对方的理由难以让万先生信服。
万先生认为该4S店存在消费欺诈,于是调取车辆的定损清单和维修清单,将对方诉至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请求判令退还前安全带工料费、拖车费合计1.4万余元,并按照车辆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损失4.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奔驰4S店员工承认车辆的前安全带没有更换,原因是保险公司赔的钱不够;在实际维修过程中,为了避免亏本,该4S店对包含前安全带等定损项目有一定的修改调整,但未事先与客户及保险公司协商。
雨花台区法院认为,4S店的行为损害了万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消费欺诈,判决4S店向万先生退还维修费、拖车费合计1.4万余元,并按照车辆相关项目维修费用的三倍支付4.3万余元赔偿金。
对于一审结果,案涉奔驰4S店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万先生与4S店已经对案涉车辆维修项目达成一致,4S店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定损项目进行修理,若有项目及费用的变动,也应事先与车主及保险公司协商,征得同意后核减相应修理费。但在实际维修的过程中,4S店在未告知万先生的情况下,未按定损清单内容进行左前安全带和右前安全带的更换,且收取了根本不存在的拖车费。4S店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欺诈,故万先生要求4S店支付维修费用三倍的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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