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钟叔河:“共产”最早译作“平产”
【编者按】上世纪80年代,《走向世界丛书》风靡一时。原计划出版100种,但出版了35种后因故停顿。近30年后,另外65种也将在近日由岳麓书社出版。这里选刊丛书主编钟叔河为其中张德彝的《五述奇》一书新写的叙论。
青年张德彝张德彝的《五述奇》一书中好几次述及欲“使人无贫富之分”的平产党,便明显超出了“风土人情”的范围。此虽出于作者“叙琐事不嫌累牍连篇”的兴趣和习惯,却可视为欧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史的珍贵资料。
书中第一次写到平产党的时间,在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即一八八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于介绍德国议院时述云:
德国议院四百馀人,分为九党,内现有守旧顺民党三十六人, 更新党九十七人,平产党(使人无贫富之分)又名叛党十一人, 新地人(即由法新得之地)十五,老德率旧党七十七人,官场党三十八人,波兰人十三,天主合中党百零三人,不入党者(乃不属各党之人)十人。
“平产党”和“守旧顺民党”、“更新党”……这些党名,当然都是张德彝望文生义,照着原文意译的。平产党名下注明它要“使人无贫富之分”,这是《共产党宣言》一八四八年提出的口号;还说它“又名叛党”,认定它要“叛”。那么,这平产党指的究竟是哪个党呢?
马克思一八四七至一八四八年,在伦敦两次组织过“共产主义者同盟”,它激烈主张革命,但为时并不久,在德国国内的影响有限;后来德国共产党成立,则是一九一七年俄国十月革命之后的事情了。倍倍尔一八六九年创建的“社会民主工党”,也说要“使人无贫富之分”,而且积极领导工人争福利,争民主,在选举中取得了越来越大的胜利,却未自称“共产”。当时大力发展产业资本、厉行军国主义的俾斯麦政府,为了对付工人运动, 专门立法,即称“反社会党人法”;倍倍尔因为“犯法”,几次以“叛国罪”入狱,一共坐了差不多五年的牢,称之为“叛”,也好像还不是那么样不合乎事实。
总而言之,不管《五述奇》所述之平产党,指的是当时德国的哪一个党,笔者以为,在中文还没有出现“共产党”这个名词之前,张德彝一八八八年就记述了欧洲要“使人无贫富之分”的“平产党”,毕竟是十分难得,值得注意的。
五日后,张德彝又在《五述奇》中述云,德国已视平产党为 “弊”,正在设法“除”之。这个“法”当然就是当时俾斯麦政府在大力推行的“反社会党人法”:
欧洲现有一种人曰平产党(见前),系欲均分产业,以使天下无富无贫。德国现定新章,欲除此弊,系由议院允准,暂行两年,期满再议。其办法有二,一明禁,一暗化。其明禁者,不许党人立会,不许聚众商议,不许出书籍登新报,不许向他人告帮。其暗化者,在各教堂学校,令师长示以此系愚人痴见,万不能行,亦不可行,不得妄听愚言,蹈此覆辙。又凡作工之人,国家由其工钱内抽一小数,并酌抽业主利息若干,以备将来养病、养伤、养老等用。如是,则将来贫民不至有异心而生乱矣。
“明禁”和“暗化”,也就是硬和软两种办法。过去国民党在中国用的是硬办法,失败了;看来还是像德国这样,一面“明禁”,一面给工人“养病、养伤、养老”为好。
十五日后,张德彝重述此事,云:
国家为工人一项,设立公会,以保护之。有病者为之养病,有伤者为之养伤,意在暗防平产党人愤激生事,因此辈大抵工匠居多也。
此次不说“暗化”了,说“暗防”;这要“化”的是工人,要“防”的是平产党。当时德国政府认为只要“国家为工人…有病者为之养病,有伤者为之养伤”,便可以防止“平产党人愤激生事”了。看来铁血宰相俾斯麦这两手,确实比蒋介石的一手高明。
张德彝不了解现代政治,他对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其实并不热心,只不过在“不嫌累牍连篇”地记述自己的见闻罢了。
《五述奇》五日之后,他又述及了“暗防平产党”:
各矿工人,立一公会,抽其工资,代为存储,以备养伤、养病、养老,以及死后抚恤遗孤之用。此即前所谓明养暗防平产党人之意耳。
十日之后,张德彝还对“国家为工人”所办的两件事,即(一)推广劳动合同,(二)实行劳动保险,作了一番介绍:
泰西各国工匠,从前频有聚众哄闹,索加工资等事,因而国家立法严禁。现在此禁已弛,乃另设一条,凡工人须与业主先立合同,言定一切,自然可弭许多衅端。如工人与主人有龃龉之处,或由公所调停,或经本地公正绅耆理处;若无人公断,当由本乡判断,倘仍不服,须于十天限内上控按察司。凡作徒弟学艺,亦必立有合同,倘限期未满而逃归者,可由巡捕查捉送回。凡幼童之不满十二岁者,以其体弱无知,不准在厂内作工;其由十二岁至十六岁者,虽准作工,仍有限定时刻,不许多作,以免童体有伤。又工人不满二十一岁者,必自立一作工簿,请主人将其初到月日及停工月日填明,送交巡捕。凡工人要保其病险,乃每日酌扣工资若干,存储公局,作为养病之需。此局或在本厂,或在本乡,随地不同,照例必设。又,各厂所用工人,除扣其本人工资外,厂主须另于生息项内抽取赢馀,一并存局,作为公费。大抵照众匠工银总数,再提三分之一。凡在有危险之处作工者,如挖矿、造房,或有锅炉之厂,或轮船、火车等,则须各由业主预立公局,存储公款,以备工人养伤,及死后抚恤家属之用。更有一款,专备养赡工人之在厂年久、年迈体衰者之用。以上各章,皆为保护工人起见。德国创此善法,闻他国亦将仿行焉。
俾斯麦政府这样做,既是“为工人”,也是为了“暗防”工人“聚众哄闹,索加工资”,为了打击平产党,推行“反社会党人法”,加速德国的工业现代化和军国主义化。张德彝在文章中也写到了这一点。
俾斯麦的政策起初确实起到了作用。软的一手奏效之后,硬的一手便可略为放松,于是“德国议院四百馀人”中,也有了“叛党”十一人的席位。
少年张德彝从一八八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至六月三十日的三十五天中,《五述奇》五次写到了平产党和德国政府的劳工政策。后来又述及一八九零年德国发起各国议定了保护女工童工的六条:
一、凡在地下挖矿,皆不得雇用妇女。其幼童佣工,亦必在十四岁以上。凡机器与人之气力有损者,皆不得用幼年之人。人工染病、贫苦、力弱、年迈以及身故者,各厂皆须设法保护其人,或赡养其家。
一、人工年幼者,除在官工急务之外,皆须于每礼拜日歇工一天。然在官工紧要之处,仍必隔一礼拜歇工一次。
一、凡费心用力之工,皆不得使用年未及十四岁之男女操作。
一、男女年方十五六岁者,虽作粗工,于每礼拜日皆当歇息,而夜工亦不须作,每日作工亦不得逾三个时辰;稍多,亦仅加添二刻。总之,凡人作工,皆不得逾五个时辰,虽添亦只一点半钟。
一、凡幼女年不及十六岁者,每礼拜日皆不准作工;每日作工不得逾三个半时辰,亦不准作夜工。凡工之有危险及与人气力无益者,妇女皆不得作。妇人生产者,必于二十八天后方准回厂作工。
一、以上各节,官须派员专理,按年所报,各国皆须互换考查,而彼此皆须办理无异,更须互相随时斟酌裁减、加增,以便实获其益。
这些条文看来都很不错,但七日之后又述云:
自去年至今,英、奥、和、法、比、义等国之工匠,因争增工价,东主不允,齐自停工者屡屡。且因而滋事,伤损人命,焚毁房屋者亦多。其中煤矿人多势众,不安本分者居其大半。西四月三十日,为耶稣死后之悔罪节,届期铺户关闭,人工休息,与礼拜日同。不意近日新报传谓泰西各国人工约定,于悔罪节后当添歇一日,东主不允,则皆自行停工。如有不从者,当共攻击之。云云。
则工人们“聚众哄闹,索加工资”的风潮,好像也不是那么容易“暗化”,这可能就是平产党努力的成绩了。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