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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四十二)
4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及应当遵守的执法程序?
答: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一种重要方式,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明确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所设定的特别程序,设定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繁简分流、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可一人当场执法、程序简捷。
一、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简易程序也不例外。由于简易程序可以一人执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立案、审批审核程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等流程,因此该程序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违法事实确凿”的要求在简易程序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确凿,证据确实可靠,因果关系明确,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认可或难以否认,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判断,没有进一步调查取证必要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这里的“法定依据”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是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不是泛指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中的罚款数额做了较大调整,对公民由处以50元以下罚款修订为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组织由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修订为3000元以下的罚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存在的最大隐患在于制约机制不够全面,易于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只有全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执法机关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遵守的执法程序
因为简易程序允许一名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并当场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要保障简易程序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循以下执法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获悉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确认权的内容之一,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其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经当事人要求仍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了解或知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是当事人知情权的内容,必须得到保障。执法人员的法定告知义务并不因执法程序的繁简发生变化。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是其法定权利,不会因程序的简易而灭失。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定的事实、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等当场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解释、告知后仍坚持自己的异议,则说明当事人对该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适用条件,不能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普通程序处理。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出具的、载明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并且,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当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签收;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另外,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增加了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内容,属于对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立法缺陷的补充或完善。
5、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负有监督的职责。
6、鉴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该程序设定本身的机制缺陷,结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建议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使用执法记录仪或其他执法记录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既有利于督促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同时有利于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程留痕、可追溯。
供稿|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原标题:《新《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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