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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管理条例酝酿8年终送审:鼓励民营资本参股投资核电项目
9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核电控股股东的准入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提出,国家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项目。
从2008年10月能源局启动相关立法研究和法规起草工作算起,《核电管理条例》已酝酿了近8年时间。其间几易其稿,可见博弈之激烈。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博弈的焦点之一是如何设置核电控股股东的准入条件,也即业内俗称的核电运营牌照的获得标准。
支持各类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核电项目
《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称,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组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反复论证修改,征求了(国家能源局)局内、(国家发改委)委内有关司局、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意见,形成送审稿。
核电站建成后拥有稳定且丰厚的收益,但没有核电运营牌照,就只能以参股形式参与核电项目。对于多年来谋求成为核电业主的发电集团而言,门槛高低决定了能吃到多大的核电蛋糕。上述说明指出,考虑到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对确保核电安全和质量至关重要,不宜立即全部放开,但中国核电发展空间巨大,应该在目前控股核电企业相对集中的前提下,逐步培育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核电建设和运营,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帮助其逐步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和能力。
送审稿称,国家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项目,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核电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等领域,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实行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与监管制度。
根据送审稿,核电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核电项目的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将成为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
核电牌照争夺战:短期内准入门槛不会出现根本性松动
核电站建成后拥有稳定且丰厚的收益,但没有核电运营牌照,就只能以参股形式参与核电项目。对于多年来谋求成为核电业主的发电集团而言,门槛高低决定了能吃到多大的核电蛋糕。
目前,国内拥有核电运营牌照的只有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三大核企。
在投资主体准入与管理章节中,送审稿明确,国家对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行准入制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并应具备五项准入条件。其中最核心、也是最量化的两条是:
1. 持有其他核电项目25%以上股份,并具有作为参股股东至少8年的参与核电项目建设、运行的经验,其中至少包括1个机组的完整建设周期及其3年运行的经验;
2. 具有数量不少于300人、符合核电相关资质要求的人才队伍,其中具有5年以上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数量不得低于50%, 且专业配置应当满足核电项目管理的需要。
据《南方能源观察》杂志此前报道,在此前的一个版本中,准入要求为三条:一是系中央国有企业,二是已参股33%以上,第三是拥有10年核电运营经验。这一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曾发生多次争论和反复。在最终版本中,对参股比例和运营经验的要求有所降低。
准入标准明确了、要求降低了,但短期内门槛依然不会出现根本性的松动。
目前,四大发电集团,即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均有参股核电站。其中华能在昌江核电站的参股比例为49%、参股石岛湾核电站比例47.5%、参股海阳核电站比例为5%;大唐参股宁德核电站44%;华电参股39%福清核电站、10%三门核电站;国电参股海阳核电站5%,由其持股49%的漳州项目仍处筹建阶段。
因此,从参股比例上看,华能、大唐、华电均符合条件。但在运营经验上,只有大唐集团符合条件。此外,想要获得牌照的发电集团还面临着核电人才队伍短缺的共同难题。考虑到目前国内沿海核电厂址已基本被三大核企收入囊中、内陆核电重启暂无时间表,即使几年后发电集团的参股比例和运营经验达到了要求,也会面临厂址选择上的困境。
除了上述两项条件外,其余三项条件分别是:具有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完善的核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核应急保障体系,建立良好的核安全文化;具有较强的资金保障和融资能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同时提出,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资质,应该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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