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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廉江一门卫写诗讽刺原市委书记被错关19天,求偿遭拒
曾写打油诗讽刺广东廉江市委原书记伍杰忠的阮国源,因涉嫌诽谤罪被当地警方刑拘19天,他被取保候审后,案件一拖9年,警方既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也未撤案。
近日,阮国源向廉江市公安局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9月13日,廉江市公安局下达刑事赔偿决定,认为阮因涉嫌诽谤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他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已超过“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的规定,因此不予赔偿。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月19日,《国家赔偿法》的起草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阮国源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其涉嫌诽谤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日期应视为2016年1月1日,其申请国家赔偿时效的起算点也应从这一天算起,因此并未超过时效,而且阮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应该作出赔偿决定并进行赔偿。
阮国源诽谤书记案9年未决,被关当事人索赔遭拒
廉江市公安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因对时任廉江市机关事务局局长邝某不满,2006年10月中旬(正值市领导选举期间),当时在廉江市政府当门卫的阮国源将已编辑好的两条短信,通过手机发送给廉江市机关及多个乡镇中层领导干部,对邝某、莫某(曾当选廉江市副市长)夫妇,以及伍杰忠(时任廉江市委书记)进行诽谤。廉江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于同年10月20日受理并立案侦查,同年10月23日以涉嫌诽谤罪对阮国源刑事拘留。因阮国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廉江市公安局于2006年11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阮国源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他所写的打油诗,以当地官场腐败现象为依据,目的是阻止某些腐败官员升迁。
阮被取保候审至今超过9年,警方始终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也未结案。
如今,曾与阮国源案有关系的廉江多位官员已落马。其中, 2016年3月,湛江市原副市长伍杰忠涉嫌受贿犯罪,被广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当年执行伍杰忠指令对阮国源实施立案侦查的廉江市公安局局长马东进,2012年7月因涉黑、徇私枉法、受贿等,一审获刑14年。
廉江市公安局在决定书中认为,阮国源2016年7月14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
廉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决定书专家:公安机关应按新司法解释依法赔偿
《国家赔偿法》 起草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阮国源案的国家赔偿申请时间起算点,应当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016年1月1日算起,并未超过《国家赔偿法》的两年时效。
马怀德解释说,《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即从申请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可以在两年之内申请国家赔偿。
阮国源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否应从其被刑拘的2006年算起?马怀德认为,阮国源案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解决“疑罪从挂”问题,其中规定,取保候审措施满一年没有移送起诉、没有撤案,也没有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就认定是刑事追诉措施终止。该司法解释实施之日起,阮案即应视为终止追诉。
马怀德因此认为,阮国源案的赔偿申请时效应从2016年1月1日算起,可视为阮国源知道刑事追诉行为终止后申请公安机关赔偿,公安机关应该视为在赔偿范围内并且做出赔偿决定,因为这是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况。
马怀德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阮国源若不服廉江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仍不服复议决定,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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