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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村民强拆中被烧死,涉事官员未获实刑家属请检方抗诉
山东平邑张纪民遭强拆时被烧身亡案再次引发关注。
2015年9月14日,在未与拆迁户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也未经法定程序授权的情况下,山东平邑县地方镇党委书记魏运波、东固社区党支部书记管彦省、平邑县城管局经开区分局局长苏然,组织、带领工作人员对村民张纪民家实施强拆。张在激烈对抗的过程中,被烧死在屋内。
案发后,三涉事官员被以滥用职权罪起诉。时隔近一年,平邑县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魏运波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期两年;管彦省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苏然免于刑事处罚。
9月20日上午,张纪民的妻子潘进惠对澎湃新闻说,她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在拿到判决书几天后,就已向平邑县检察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检察院向平邑县法院提出抗诉。
强拆前先非法拘禁死者妻子
1969年出生的张纪民是东固社区后东固村村民。2014年初,东固社区进行改造,张家在拆迁范围内,因对补偿方案不满,张家不同意拆迁。
2015年9月14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改造工作的魏运波、管彦省,组织带领十多名拆迁人员,对张纪民家进行了强拆。
判决书显示,强拆经过事先策划。
法院查明,2015年9月13日上午,实施强拆前一天,魏运波把高群(东固村村民)、苏然和司机叫到指挥部商谈强拆事宜。
魏运波安排:苏然带人趁张纪民送孩子上学时机,把张控制住,同时,高群带人去张纪民家,把张的妻子控制住,把她和屋里家具拉出来,最后再把房子拆掉。
高群供述,商谈后,魏运波还让他开车拉着苏然去查看了张纪民送孩子上学的路线。他还联系了几个人,让他们第二天6时到后东固村干活。
不料,第二天,出门送孩子上学的不是张纪民,而是潘进惠,但强拆仍按原计划进行。
苏然供述,9月14日7时过后,潘进惠从学校出来,他安排人将潘弄上一辆面包车。他随后打电话给魏运波,魏让他把潘的手机拿出来给张纪民打电话,谎称潘在路上出了车祸,让张赶紧来处理。“我觉得不合适,就没打。”
潘进惠告诉澎湃新闻,当时几个年轻人抢走了她的手机,还殴打她,拿刀恐吓威胁她。此后,她在面包车上昏了过去。几个小时后,她发现自己被扔在村道上。
苏然的这一行为,在日后官方调查中,被定性为非法拘禁。
被拆迁户反抗中被烧死
在苏然等人控制潘进惠的同时,高群按计划带人赶到张纪民家附近,并安排彭京璐等人将挖掘机、铲车开到指定位置,伺机实施强拆。
9月14日9时许,魏运波、管彦省来到拆迁现场附近,魏安排高群去张纪民家查看情况。
高群供述说,他从院外发现张纪民家院子里一盆内有引燃的衣物,他此前从村干部处还得知张家存有煤气罐和汽油,遂向魏运波汇报,提出如果强拆,可能会发生危险。“魏运波说,今天要是拆不了,以后更难拆。”
由于张纪民一直不愿开门,大门随后被行政执法分局的工作人员踹开,众人从张家大门进入院内。苏然供述说,门被踹开后,他和高群到了门口,看到院子里雾蒙蒙一片,张从堂屋里往外喷火。
“高群说灭火器用完了,魏运波安排管彦省去加油站借灭火器,管说加油站不借了,魏当着我和高的面说,今天这房子必须拆,我现在协调灭火器。”苏然说,魏接着给加油站打电话,打完后魏对高说,一会灭火器来了后,你把铲车调过来,把西墙推倒,带人拿灭火器冲进去。
判决书称,待铲车司机用铲车将张纪民家的西院墙扒倒后,张纪民又在屋内向铲车方向投掷汽油瓶,并向外喷火,将院内的汽油点燃。此后,待高群等人拿灭火器将院内明火扑灭,欲离开时,发现张家堂屋门开始着火,且屋内火势迅速燃起,已无法扑灭。
待高群及围观村民先后拨打110、119电话,公安消防人员赶到后将火扑灭,张纪民已被烧死在屋内。
2015年9月16日,魏运波、管彦省、苏然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拘。9月20日,平邑官方发布调查结果,称“9·14”事件由东固社区强拆引发,排除他人人为纵火,火灾系张纪民自身行为所致。
调查结果发布六天后,地方镇政府与潘进惠及张纪民的两个女儿签订赔偿协议,对因张纪民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了150万,并为三人安置一套115平方米的住宅楼。
而在强拆之前,张纪民家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是40万元,后来降为要一套位于五楼带阁楼的115平方米的房子,外再加2万元现金。
法院:被告人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
2016年8月,平邑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魏运波等三人涉嫌滥用职权案。
在法庭上,魏运波的辩护人提出,魏尚未实施强拆,只是为强拆做准备,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是被告人行为直接导致,且在工作期间,魏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也是出于工作的原因,并非个人私利,犯罪情节轻微。
魏运波则悔罪道:“镇政府没有强行拆除的执法权,我知道执行拆除之前要履行有关手续,需要依据,我认识到拆除张纪民家的民房是错误的,也是不合法的。”
管彦省的辩护人提出,管的行为与张纪民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虽然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苏然的辩护人提出,张纪民的死亡与拆迁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平邑县法院认为,苏然按计划带人控制潘进惠,同时高群带领多名拆迁人员来到张纪民住宅附近,并翻墙进入张纪民院内,即表示强拆已经开始,为对抗拆迁,张纪民多次点火,已预示着继续强拆有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魏运波仍安排人员用铲车将张纪民家西院墙推倒,致使矛盾升级,事态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张纪民死亡结果发生。
因此,平邑县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强拆,张纪民的死亡后果也与三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事发后,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
不过,平邑县法院还认为,魏运波、苏然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苏然系从犯,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潘进惠不服判决,认为判决定量刑畸轻。在递交给平邑县检察院的《刑事抗诉申请书》中,她提出:“涉案人员犯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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