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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杀人嫌犯”被“疑罪从挂”8年,复议后赔偿增加12万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6-09-20 18:5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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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罪从挂”8年的山东“杜勇纵火杀人案”告一段落。

9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将对杜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5万元变更为17万余元,但对杜勇提出的误工费、医疗费及生活困难补助金仍不予支持。杜勇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这是协商的结果,我接受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因被警方认定涉嫌纵火杀人,2008年4月被抓后,杜勇先后经历五年半羁押、一年取保候审、六个月监视居住,之后他被解除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再未对他过问。

2016年7月7日,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对杜勇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杜54万余元。杜勇对该赔偿决定不满,并于8月8日向济南市检察院提出复议。

复议后精神抚慰金提高12万

济南市检察院9月19日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该院决定变更对杜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之前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决定赔偿的5万元,提高至杜勇主张的171730元。如此,杜勇最终所获的国家赔偿金额为66万余元。

此前,市中区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至2016年5月10日杜勇申请国家赔偿为止,办案机关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及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该情形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杜勇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办案机关羁押杜勇的时间共计2025天,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市中区检察院决定支付杜勇人身自由赔偿金4906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到杜勇户籍所在地宣布该决定,为其消除影响。

不过,杜勇申请国家赔偿的金额为147.8万余元,除了人身自由赔偿金,还包括17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43.59万元,医疗费18万元,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8月8日,他就该国家赔偿案向济南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并获受理。

9月19日,济南市检察院作出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变更对杜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支付杜勇精神损害抚慰金171730元。

但该复议决定书仍未支持杜勇提出的误工费、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金。9月20日,杜勇向澎湃新闻表示,“这是协商的结果,我接受了。拿到赔偿复议决定书时,我感到比较安慰。”

杜勇还表示,济南市检察院、市中区检察院等部门相关人员,在20日到他老家山东肥城市边院镇为他消除影响,“他们在我们村委会办公室,向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宣读了复议决定书,并且说不能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我。过几天,他们还要去我现在的常住地广东为我消除影响。”

被“疑罪从挂”的8年

杜勇曾是一起纵火杀人案的嫌犯。

该案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03年6月23日凌晨,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北村一居民家发生纵火案,致两死一伤。警方随后认定伤者玄某某的前男友杜勇为犯罪嫌疑人,并上网追逃。2008年4月15日,广州警方将杜勇抓获并移交市中区公安局。警方经审查,杜勇主动如实供述其为报复女友玄某某放火杀人的犯罪事实。

杜勇否认作案,称当时玄某某在案发地当保姆,而他则长期在广东打工,没有作案时间。

杜勇称,他被押回济南后,因为“遭到刑讯逼供”认罪,“再后来检察官提审我,我都翻供了。”

从2008年8月案件被移送济南市中区检察院审查,到2013年10月警方对杜勇取保候审,5年间,杜勇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律师王永杰称,这已严重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

最长期限一年的取保候审届满后,从2014年11月起,杜勇先后到济南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市检察院、省检察院等部门上访,但都无果。

转机出现在2016年1月1日,当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七种“疑罪从挂”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明确 “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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