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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 雨山法院:“宿醉”驾车上路 男子危险驾驶被判刑
不少司机认为晚上喝了酒,只要当时不开车,次日开车就不属于酒后驾驶了。殊不知,这完全是对酒后驾驶的误解。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隔夜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小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于11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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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时41分许,被告人小华在交通道路上“宿醉”驾驶小型轿车,沿湖西路菜市场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至湖西路右转弯时,与被害人小洋驾驶的沿湖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小洋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洋进行了报警,小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小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非单方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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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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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所谓宿醉驾车,是指前一天醉酒,过了一夜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由于个人体质差异,对酒精的分解能力不同,大部分行为人在经过一夜休息后仍处于醉酒状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医学专家指出,酒精在人体中一般消散时间为10—20小时,24小时后则会达到正常,但由于个体在年龄、体质、解酒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人需要的时间又不一样。因此,饮酒后超过20个小时再开车才是科学、稳妥的。
原标题:《谈案说法 | 雨山法院:“宿醉”驾车上路 男子危险驾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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