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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将在四省市开展试点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消息,记者1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我国法院正积极探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接下来将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畅通申请渠道,并严格落实救助范围和标准的统一。
据悉,最高法将“推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确定天津市、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法院作为试点地区,积极开展各项探索改革。今年7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在天津,法院实现了案件受理、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经费保障、资金发放的“六个统一”,当事人满意率接近百分之百;四川高院从盘活救助资源、简化救助流程、推进阳光运行三方面入手,初步建立了保障有力、协调高效、环环制约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云南高院探索实行多项联动机制,将涉诉特困人员的“社会保障情况”作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前置条件,规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社会保障救助。
据统计,2014、2015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总额分别达到24.7亿元和29.49亿元。2014年,全国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在近日举行的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上,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指出,各级法院要以实现“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为目标,以天津法院创造的“六个统一”改革经验为示范,以公开透明为保障,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高法同时提出,各级法院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坚持严格司法,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司法救助制度与党委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其他司法工作的对接,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改革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本文原题为《最高法: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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