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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征询意见:红色预警拟执行避险措施
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制定工作。《办法》对于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政府规章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及背景情况介绍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公布。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jjc@shanghai.gov.cn
二、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有关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拟于2016年10月中下旬对《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
(一)听证议题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中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进行听证。听证议题主要包括:
1.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办法(草案)》规定,台风、暴雨、暴雪或者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中小学校、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这些措施是否必要、可行?(第三十条)
2.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因极端天气造成公众生命财产损失,《办法(草案)》规定,台风、暴雨、暴雪或者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天气原因误工的工作人员,不作迟到或缺勤处理。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措施。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台风、暴雨、暴雪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停止户外作业的规定。这些措施是否必要、可行?(第三十一条)
此外,对于听证会报名者提出的其他较为集中的问题,也将作研究后考虑是否纳入听证议题。
(二)听证代表的组成和产生
本次听证会安排听证代表14人,包括:市民代表4名,企业等相关单位代表4名,专家学者代表3名,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市律协代表1名。
市民代表通过报名遴选方式产生,其他代表通过所在单位推选后由我办邀请的方式产生。
听证代表的名单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
(三)报名办法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请填写《听证代表(市民)报名表》,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fzbjjc@shanghai.gov.cn,联系电话:23119752)。
(四)其他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我办在报名的市民中遴选后产生。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原标《关于<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及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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