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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希腊到《里斯本条约》,欧洲法律是如何演化的?
多年来,我们从不同学者处得知,欧洲主要文化成就之一就是它的法律,它独特的法律文化。
欧洲法律史经历了丰富的时代变迁和历史风云,几乎成为整个欧洲一切社会学、法学、法律哲学研究活动的基本素材。它从古希腊城邦民主司法进入到罗马平民为个体生存主权与贵族斗争的血泪史,从这些血泪史诞生了力量平衡之后的平衡立法,进入巴希尔法律全书,进入欧洲中世纪前中后期的部族社会及部族社会法律,最后进入近现代的科学性超部族超地域性的理性科学法律,而且还在西方文化中生根落户。
20世纪60年代,由赫尔穆特·科殷、弗朗茨·维亚克尔、哈罗德·伯尔曼三人创立了欧洲法律史学派,以研究欧洲整体文明尤其是欧洲法律文明为己任。进入80年代中后期,以德国学者乌维·维瑟尔等人为代表,在先前的基础之上,将研究中心细化至欧洲法治的问题上。在他们看来,“欧洲文明的主要标志或主要历史功绩必然是欧洲法律,这种法律有别于其他文明的法律,它有其独特的法律文化”。
进入21世纪,德国学者乌维·维瑟尔在进行了十多年的资料收集整理后,以全新的方法和视角重新解读了欧洲法律的整体历史变迁,并于2010年出版了《欧洲法律史:从古希腊到<里斯本条约>》一书,对古希腊、古罗马等欧洲法治的起源、发展和成熟进行了解读,填补了欧洲法律史学书籍中开始于前城邦世界当中的族群社会以及其政权产生这一阶段的一些空缺。
今年《欧洲法律史》中文版出版,译者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国良近日接受了澎湃新闻的专访。
澎湃新闻:与其他的法律史学著作相比,乌维·维瑟尔这本书的独特性在哪里?刘国良:这本书是以典型地域为界标,对欧洲法律史进行了通史式的阐述,但不同于其他法律史书,它不仅仅是各国法律文书、制度、案例的堆砌,更是同欧洲人文传统相照应的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它不限于对欧洲法治的静态描绘,而是将它放在公共生活、民主和法治这样一个动态体系中加以描述。其次,《欧洲法律史》没有凸显作者自己的价值观,而是更为客观地展示了欧洲从野蛮、自发走向科学、理性的历史经验,这为我们中国的读者理解欧洲法律提供了非常详细的历史资料。此外,这本著作不是封闭的“欧洲法律史”,它采取比较的视野,以印度法律、中国法律、伊斯兰法律作为欧洲法律之外的三大法律体系,将它们体现的社会进程和价值理念进行比较。
澎湃新闻:细读法律史的意义在哪里?
刘国良:不仅是在中国,包括德国、英国、日本,法律工作者熟悉术语,比如说“刑法”、“权利”这些词,但除了专业名词本身的意思,往往忽略了背后的历史,流行的术语基本上没有把它们具有的文化内涵以及社会历史变迁反映出来。在翻译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也了解到整个欧洲文化、术语、重大事件的由来是什么,带给我很多启发。
书的开篇第一章是《欧罗巴》,在翻译过程中我也困惑了很长时间,现在的词典都把“欧罗巴”翻译成“欧洲”。“欧洲”是现在已经成型了的欧洲,但是作者希望表达的是在没成型之前的原样到底是什么。所以翻译当中查到了很多文献,最终在我们老一辈学者那里找到“欧罗巴”这个翻译。乌维·维瑟尔透过欧罗巴这个现象,告诉读者:欧洲所有的民众、所有的国家,其实都是来自于一个母亲“欧罗巴”,在这个传说当中展开了整个欧罗巴的文化。最近英国脱欧引发关注,欧洲一体化绝对不是现实、当下的现象,它绝对是有历史根源的。
我曾就这本书与刘海年先生交流过,他也表示对法律史学的研究在我国是一大缺陷。法律工作者对法律史学的了解还停留在隔靴搔痒阶段,尤其是对欧洲法律史学的认知是一种陌生,甚至是一种误解的状况。《欧洲法律史》还原欧洲各个部族社会中各个时期的法律的历史变迁,以及欧洲人法律历史知识的形成过程。认识法律史学不能没有法律史料,因为这是法律史学的基础,离开了法律史料,一切法律历史知识都无法成立,这也是法律历史学与法律哲学最大的不同处。
澎湃新闻:能否介绍下欧洲法律史学派的欧洲法治观?
刘国良:欧洲法律史学派为了实现对欧洲整体文明,尤其是法律文明的认知,选择了比较欧洲整体社会历史变迁的方式,通过比较欧洲整体的现实与过去,来发现欧洲宪政主义的历史形成脉络。这基本与乌维·维瑟尔在研究欧洲法律史时走过的路径是一样的,起始于古希腊,穿越罗马,途经中世纪及近代早期,最后到达19、20世纪的现代。
在乌维·维瑟尔看来,欧洲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已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在这个命运共同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精神——欧罗巴精神,存在着一种理念——宪政法治理念,存在着一种政治生活方式——民主性政治生活,这些组成了一个共同的传统,就是法律传统。在《欧洲法律史》的开头,乌维·维瑟尔就首先引入了一个欧罗巴神话,其目的就是一种告知:整个欧洲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体的。
古希腊的先民们为后续的欧洲人开创了一条发展道路,后来的欧洲人严格地遵循着法制这一核心理念,并将其内涵不断扩充和发展、将法制理念不断地精细化、将各个部族习俗融合其中,创造出全新的法治文明,这种法治文明为欧洲近现代法治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尽管这一过程中有分裂,但同时伴生更多的融合,最终走向了现在的一体化。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欧洲宪政理念的起源绝不是像传统的理论所认为那样是“源自设防的”,相反,它源自欧罗巴法律传统。
绘画作品中的苏格拉底之死澎湃新闻:乌维·维瑟尔认为欧洲人是在欧罗巴精神的鼓舞下去践行欧洲宪政主义思想的,如何用史料来验证这一论点?
刘国良:欧罗巴精神预示着宪政存在于这个命运共同体之上,是任何人和神都不能超越的。乌维·维瑟尔在书中分别选择希腊人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和罗马人对耶稣的审判来证明宪政的地位至高无上,就连苏格拉底和耶稣都不能超越。
古希腊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民主刑法,有着千年争论的苏格拉底审判则是民主刑法中极具特色的案例。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雅典反对斯巴达失败,雅典的宗教和政治秩序出现了那些由所谓的诡辩学者所提出的问题,即由普罗泰戈拉所提出的上帝是否存在的问题。苏格拉底要建立一种新的道德,建基于理性路径之上,且能够以此消除与雅典人传统行为之间的冲突。这种思想在当时,被认为是非常危险的裂痕,是危险邪恶的种子。他遭到了雅典城邦人的起诉,指控他腐蚀了整个雅典城邦的年轻人,亵渎了整个城邦的信仰,最终原告以亵渎整个城邦的神灵罪指控苏格拉底并请求处死他,原告的指控和苏格拉底对他的反对者普罗泰戈拉所作解释是一模一样的,最终认定他是一个无神论者。
透过这场审判,乌维·维瑟尔告诉我们整个欧洲社会不是像以往许多学者预判的是文明社会,相反它是一个部族社会,是原始、野蛮的。
苏格拉底的朋友及弟子觉得这种审判不合理,劝他逃走,但苏氏认为判决虽然违背事实,但这是合于程序的判决,必须服从,所以从容地服毒死去。苏格拉底认为自己灵魂不死,相信自己死后要去的地方一定比现世好,而且应有正义的存在。当然这其中民主司法也存在着先天缺陷。从柏拉图整理出的《申辩》中可以看到,苏格拉底在审判中为自己做出的辩护和发言激怒了陪审员,他们最终一致投票表决应该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所以民主司法也意味着陪审员的审判也许是非理性的。
澎湃新闻:从古希腊苏格拉底审判我们可以一窥民主司法的源头,那么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的起源在哪里?古罗马时期的法律神圣性从何而来?
刘国良:德国号称是古罗马帝国的传人。乌维·维瑟尔在书中介绍了一个古罗马城邦的传说,这个传说对于我们理解罗马历史尤其是罗马法的历史尤为重要。罗马的英文“Roma”源自罗慕洛的英文“Romulo”,罗慕洛是传说中罗马的奠基人和第一个国王。罗慕洛和他的孪生弟弟罗姆斯杀死了篡权夺位的叔父,重掌政权后兄弟俩铁犁划界而治,并约定不可擅自越界,否则将被处死。不久之后,弟弟罗姆斯私自跑去见了哥哥罗慕洛,这就违反了先前的约定。哥哥请出女祭司执掌王剑将弟弟依律判处死刑。临行前,哥哥罗慕洛说,“任何亲情莫大于法,我们生活在王法之下,不得不低下高贵的头颅,你的价值就是为了王法的威严而献出你高贵的生命。”事后,罗慕洛为了纪念弟弟还制作了一尊神像,这座神像是以他们的母亲形象为模板。今天这座神像还成为了德国的正义女神像。
古罗马法注重实践经验,如今德国、法国等国就延续和拓展了古罗马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的整个模式,并产生了三段论的思维方式——事实认知清楚、行为人过错认定、责任追究。很多欧洲大陆的学术争论,争论到最后还是回到古罗马法这个源头上。
以罗慕洛母亲形象为模板的德国正义女神像澎湃新闻:欧洲宪政法治理念形成先后经历了哪些阶段?
刘国良:先是形成古希腊城邦宪政法治和古罗马城邦宪政法治;其后是中世纪部族城邦的习俗融合,从而形成了西欧封建民族国家的宪政法治;最后是近现代之后由拿破仑推动,最终产生的欧洲宪政法治理念。
澎湃新闻:一部欧洲法律史对我们有着怎样的启发?
刘国良:作为译者,我在几年的翻译过程中也在思考,西方文献在当下对中国能起到什么作用。乌维·维瑟尔希望通过对史料的梳理来理解和解决欧洲现在出现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去思考中国悠久的历史留存下了哪些宝贵经验,哪些是在当下可以发挥利用的,这是我们每一个读者、学者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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